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3號上 訴 人 郭玉珍被 上訴人 廖崇亨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923號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 萬2,2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8,9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