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查郁兆被 上訴 人被 告 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承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07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