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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0號上 訴 人 查郁兆被 上訴 人 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承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9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裁判日期:201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