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9號上 訴 人 顧寶宇法定代理人 丁淑軍
顧乃俊被 上訴人 顧乃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 萬2,000 元(計算式:50.12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6,0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