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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9號上 訴 人 顧寶宇法定代理人 丁淑軍

顧乃俊被 上訴人 顧乃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76,047元,而該裁定業於108 年7 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裁判日期: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