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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家賢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163號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