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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3號上 訴 人 鄭彩華被 上 訴人 許阿金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243號請求交付權狀等事件,不服民國108 年1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
裁判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