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3號上 訴 人 鄭彩華被 上 訴人 許阿金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權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
6 ,002元;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927 萬4,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308 元,故本件計應徵收上訴費16萬5,310元(計算式:26,002元+139,3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