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8號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原 告 合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伯文被 告 林君祥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1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