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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3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303號原 告 簡麗珠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被 告 余秀桂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複 代理人 杜青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起訴時以陽洸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陽洸鈦公司)及余秀桂為被告,聲明請求其等將陽洸鈦公司之民國105 年1 月

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冊資料,供原告或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及複印,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撤回陽洸鈦公司部分,因陽洸鈦公司未表示意見,依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4 項之規定視為同意,已生撤回效力。又原告之聲明迭經變更後,終為如後述之聲明內容,核其所為變更,屬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之主張

(一)兩造均為陽洸鈦公司股東,被告為陽洸鈦公司唯一董事即執行業務股東,原告既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自得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向被告行使監察權,查閱陽洸鈦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爰就聲明前段部分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聲明後段部分類推適用第

218 條第2 項及第229 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二)聲明:

1.被告應將陽洸鈦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自105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之帳冊資料,供原告或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及複印。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之答辯

(一)陽洸鈦公司於105 年1 月1 日至同年6 月30日期間之負責人與實際經營者均為原告,此段期間之相關會計憑證原告未移交被告。又陽洸鈦公司雖於105 年7 月1 日讓渡與訴外人王子豪,然實際仍由原告把持,相關會計憑證仍由公司會計交與原告,被告均未取得,直至106 年7 月1 日起被告方得經營陽洸鈦公司而得以保管相關會計憑證,故原告請求查驗105 年間之相關帳冊資料,為無理由。

(二)陽洸鈦公司105 年間帳務報稅事宜係由原告決定委任正利工商記帳士事務所處理,並由訴外人王孟榆收受後,再由陽洸鈦公司會計徐郁欣轉交原告,致被告未取得105 年間之財務報稅資料。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陽洸鈦公司委託正利工商記帳士事務所處理105 年間帳冊製作事宜,而於106 年8 月15日將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交予王孟榆簽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王孟榆簽收之

105 年度帳冊明細、正利工商記帳士事務所之民事陳報狀可證(見本院卷第143 、233 頁),自堪認定。

(二)兩造均主張附表二所示資料為對方所持有。就此爭點,證人王孟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106 年7 月底起受被告之託至陽洸鈦公司查核帳務,非擔任陽洸鈦公司會計人員,我當時還不是陽洸鈦公司內部的人;我簽收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後,就交給時任陽洸鈦公司會計之徐郁欣;後來這些帳冊資料在徐郁欣離職當年9 月底前某天不見了,徐郁欣說他拿去交給原告查核,因為原告是陽洸鈦公司的股東,所以我們認為很正常等語(見本院卷第127 至131 頁)。證人謝淑珍於另案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717 號履行契約事件中亦證稱:我於106 年9 月受原告委任整理王詮科技企業公司、陽洸鈦公司之帳務,我記得銷貨單、帳冊是之前我在整理時原告有給我,帳冊內容是105 年7 月至

106 年6 月底兩家公司的帳冊,進貨單是到公司影印才看到,現在資料我都已經還給原告等語。是依證人謝淑珍前開證述可知,原告於106 年9 月間確實持有陽洸鈦公司之

105 年間部分帳冊資料,足徵證人王孟榆證稱徐郁欣於9月底前某天將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交予原告等語,應信屬實。而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嗣有返還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予被告,自難認定被告現為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之持有人,則原告向被告請求查閱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即非有據。

五、結論

(一)原告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並類推適用同法第

218 條第2 項及第22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陽洸鈦公司如附表二所示自105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之帳冊資料,供原告或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及複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一┌──────────────────────────┐│各材料商請款明細與匯款明細 │├──────────────────────────┤│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 │├──────────────────────────┤│現金簿、進貨帳、銷貨帳、傳票及憑證、統一發票 │├──────────────────────────┤│期間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庫存褶 │├──────────────────────────┤│員工薪資清冊及每月之打卡單明細 │├──────────────────────────┤│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業主權益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附表二┌───────────┬───┐│105年度總分類帳 │1本 │├───────────┼───┤│105年度日記帳 │1本 │├───────────┼───┤│105年度現金帳 │1本 │├───────────┼───┤│105年度會計憑證 │4冊 │├───────────┼───┤│105年1月至12月統一發票│18本 │└───────────┴───┘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
裁判日期: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