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321號原 告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複 代理人 呂柏寬律師
姚逸琦被 告 劉志偉訴訟代理人 楊世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為臉書粉絲專頁「文青別鬼扯」之主要管理員與經營者,該粉絲專頁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發表標題「江醫師是奇葩!」(原證1 )及同月19日發「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原證2 )及「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啊」(原證3 )等共三篇文章,公然於不特定多數人之社群網站,散佈減損原告名譽及商譽之內容,除不實指摘原告江守山與原告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機能食品公司)販賣有毒食品給消費者,造成原告之名譽與商譽嚴重減損,又錯誤引用國際機能食品公司相關檢驗資料,隨意發表該不實資料,並以粗鄙言語侮謾辱罵江守山,使原告之名譽與商譽受到嚴重減損,雙方從未謀面亦未有任何衝突,被告竟無端反覆於網路上辱罵原告,被告應對侵害原告之權利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貴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
5 條第1 項及第215 條定有明文,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國際機能食品公司新臺幣(下同)1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江守山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曰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以20號字體刊登道歉啟事於蘋果日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B2版面下方3 日。內容如下:
道歉聲明啟事:
「聲明人劉志偉為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文青別鬼扯」之主要管理員與經營者,因聲明人於105 年9 月1 日、9 月19日分別在粉絲專業刊登「江醫師是奇葩!」、「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入」、「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啊」三篇文章,內容不實指摘江守山醫師與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販賣有毒食品給消費者,並有嘲弄諷刺侮辱江守山醫師之言論,造成江守山醫師精神上之痛苦及名譽之侵害,亦有損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商譽,聲明人謹以此聲明公開道歉,向江守山醫師及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誡摯之歉意!聲明人劉志偉」。
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抗辯:
一、發表系爭三篇文章的原因:㈠「文青別鬼扯」臉書網頁自103 年7 月14日成立至今,宗旨
係針對農業、食安公共議題進行討論、評論,並非只針對江守山的公開言論進行討論,凡是農業、食安政策及社會大眾所關心的農業、食安議題,均有進行討論。
㈡當初會刊載系爭三篇文章的原因,是在105 年9 月間看到江
守山公開針對濾掛式咖啡發文,表示濾掛式咖啡通常都是用紙做包裝,但在熱水沖泡之下,紙居然沒有破掉,主要原因是這張紙加了濕強劑等語。這造成很大的社會恐慌,所以,我們就到江守山的網站搜尋他們的產品,發現他們有賣咖啡豆,而江守山曾表示要喝咖啡就要買咖啡豆回家自己研磨,我們上網參考江守山網站所附的產品檢驗報告,第1 頁載明所販售的咖啡含有赭麴毒素。但之前江守山發表過赭麴毒素會引發腎臟病及致癌危險。被告依據江守山的邏輯,發表該咖啡是有毒的,並強調赭麴毒素,在現階段法令,原告的咖啡豆並沒有超過標準,是可以的,並發文告訴大家江守山關於濾掛式咖啡有毒的說法,是個錯誤的觀念,且該三篇文章,均無談到國際機能食品公司,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或商譽。
二、關於「江醫師是奇葩!」文章記載:㈠「江醫師是奇葩!」部分:
文章戲謔的稱江守山為魚販江,是因為江守山說過他是魚販也是醫生,稱他為魚販江是照他的邏輯。又一個人若動不動跳出來告訴大家市售哪些產品可能有毒、有致癌物,但事後又有其他學者專家,甚至政府單位都出來反駁,告訴大家他的言論是錯誤的,請大家安心,這樣的人基本上是很特殊的人,所以才以『奇葩』來描述這個人,而且『奇葩』這個用語在字面上並沒有負面的意義。
㈡「江醫師時常製造恐慌」部分:
1、江守山於105 年9 月16日,在其FB粉絲專業發表言論表示濾掛式咖啡的濾紙加了濕強劑,是一個致癌物,因咖啡本身含有醇類跟油類,這些會把紙上的濕強劑的致癌物溶解到咖啡裡,上開言論造成了社會的恐慌與緊張,江守山在告訴大家不要喝濾掛式咖啡的同時,還說最好買咖啡豆自己研磨,而他的店確實也有賣咖啡豆,也不賣濾掛式咖啡或磨式咖啡,所以就這件事而言,被告會認為他在很多時刻,確實是在販賣恐懼,使用恐懼行銷的手法。
2、「文青別鬼扯」網頁討論食安問題,也讓社會大眾可以在臉書上共同發表意見。所發表評論的公益目的,第一、是要大眾不要被不實的食安言論所誤導,誤以為喝濾掛式咖啡都是有致癌風險;第二、我們認為相關食安言論的提出,必須要有相關嚴謹的科學實驗證據,而不是以推論方式貿然提出,並造成社會大眾恐慌;第三、我們也是針對江守山的專家以及商人角色分際要能釐清,不要造成社會大眾的錯覺;第四、我們認為所謂的食安專家,所為應該是要讓社會大眾對食安的問題安心,而非一味透過媒體警告社會大眾說哪些東西是有毒、有致癌物,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
三、關於「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文章記載:㈠關於江守山販售的『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含有致癌物「赭麴毒素A」部分:
1、江守山本一方面經營食材與食品販賣生意,一方面以醫生專業角色發表評論食安之相關言論,角色混淆,有待商榷。且販賣之商品是否能符合其於公眾專業角色發言時之嚴格要求,更應該詳加檢視。江守山同時具有醫師及商人的雙重身分,一方面以醫師身分告訴大家小心食物有致癌物及有毒,一方面又很湊巧他呼籲大家要小心的東西,他剛好都有賣,例如剛才所述的咖啡豆,所以我才會稱他為販賣恐懼,江守山自己販賣的咖啡豆,就被驗出具有致癌的毒物「赭麴毒素」,一方面批評他人販售的濾掛式咖啡可能致癌,塑造其關心大眾健康的形象,但另一方面自己販售的「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確實含有致癌物「赭麴毒素A」。
2、依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第3 條規定,食品種類中之烘焙咖啡豆及咖啡粉所含赭麴毒素A 之限量標準為5ppb以下,但江守山強調他賣的東西都是零污染,沒有重金屬殘留,我只是針對他自己的標準來檢驗他自己所販售的產品。當時的論點就是如果按照國家標準,江守山的
3.18PPB 是符合國家標準,但江守山平常都強調零污染,如果照他自己的標準,那是不OK的,所以文章中也有強調如果按照國家標準是OK的。
㈡關於文章提到的「一婊三千里」部分:
所稱:「販賣恐懼真的不可取。這幾年台灣已經充斥太多販賣恐懼的行銷手法了。這類手法說穿了,就是在一婊三千里」;該所謂之「婊」為動詞,為詛咒、吐槽、污衊或責罵之義,這篇文章講到的「一婊三千里」,應該要看原文的上下文意義,是在強調這樣負面的恐懼行銷手法,而不是指罵人的妓女意思;全文有講到賣雞肉、賣蕃茄的,是強調這種行銷恐懼手法現象,在社會上真的很普遍,讓大家弄清楚江守山這種行為跟大家沒有兩樣。
四、關於「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啊」文章中記載:㈠江守山之前發言都強調產品要無重金屬零污染,但他的新報
告內,銅的含量是16.32ppm,我們文章有先針對國家標準的飲料類容許值為5ppm做參考,他是16.32ppm,我們有瞭解該份報告是以咖啡豆做檢驗,而檢驗是以單位量做計算,我們已經有先說明只能夠用飲料類的標準去做類推,使看文章的人知道。江守山表示這是沒有販售產品的報告,但我們一開始就是有看到那份報告,之後換報告後,我們也有說換報告了,假使沒有販售,我們如何下載到原先報告?該報告就是在販售產品網頁下載的報告;銅的部分,江守山過去發言有講到正常飲食銅已足夠,相關營養學教科書也有說明,所以江守山對銅的使用是謹慎小心的,頂新事件重金屬銅被測出來是0.54ppm ,而遭江守山大罵,同理,他如何忍受自己咖啡銅含量到16.32ppm。
㈡江守山在外面不斷強調平常正常的飲食、蔬菜所攝取的銅含
量已經足夠了,所以其他的食物本來就不應該再有多的銅含量,原證8 還以維他命善存的標示來證明說銅本來就是我們正常該攝取的元素,江守山自己在97年年4 月24日才召開記者會,告訴大家有的人吃善存吃了一個月就洗腎了,儘管善存裡面有基本的銅元素,但江守山都認為即使是吃善存,長期吃下來還是會銅中毒,肝功能也會異常,會造成肝硬化,甚至造成中樞神經傷害。
㈢被告PO上江守山的咖啡有毒後,他的商品附載的檢驗報告即
遭更換,更換成沒有赭麴毒素A的報告,被告才針對新的報告撰寫手腳還真快這篇文章,我們是針對江守山網站上的資料及其商品所附之檢驗報告作相關評論,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或商譽。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為臉書粉絲專頁「文青別鬼扯」之主要管理員與經營者,該粉絲專頁於105 年9 月1 日,發表標題「江醫師是奇葩!」(原證1 )及同月19日發「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原證2 )及「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啊」(原證3 )等三篇文章。
二、上開三篇文章分別有下列之文字記載:㈠「江醫師是奇葩!」文章中記載有:
1、「江醫師是奇葩!」。
2、「江醫師時常製造恐慌」。㈡「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文章中記載有:
1、「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
2、「夭壽喔,他的極品咖啡居然被驗出還有含有「赭麴毒素A」,含量為3.18ppb 。魚販江才說,因為商人都用發霉的咖啡豆,所以含有赭麴毒素。如今魚販江的咖啡豆被驗出赭麴毒素A,我們是不是也能質疑你賣的是極品發霉豆呢?」。
3、「如今自己卻販賣有毒的咖啡,同時還污罐別人的濾掛式咖啡會產生致癌物質,這就導致嚴重的道德倫理問題」。
4、「販賣恐懼真的不可取。這幾年台灣已經充斥太多販賣恐懼的行銷手法了。這類手法說穿了,就是在一婊三千里」。
5、「江醫師販賣恐懼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這些人一面販賣恐懼,一面口口聲聲關心大家的健康,請問台灣的食安問題解決了沒? Absolutely NO!!!」。
6、「如果你真的看過報告,卻又讓有毒咖啡豆繼續上架販賣,這是不是擺明要讓你的消費者都承受罹患腎臟病和肝癌的風險?這是醫生該有的醫德嗎?」。
7、「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當你整天拿咖啡說嘴時,是不是得先說明解釋一下,為何你賣的極品咖啡豆有毒這件事呢?」。
㈢「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啊」文章中記載有下列文字:
1、「BUT ,赭麴毒素A雖然是ND,但這份報告顯示,魚販江咖啡的重金屬殘量卻是超級高啊,銅的殘留居然是16.32ppm」。
2、由於現階段台灣對咖啡豆的重金屬殘留量尚無標準,我們只能勉強以〈飲料類衛生標準〉為參考依據。依其第四條規定,銅的最大容許量是5ppm。人家都愛說Z >B ,魚販江是16.32> 5」。
3、未了遮掩自己賣過含有赭麴毒素A 的越南黑咖啡的事實,魚販江馬上抽換檢驗報告。然後啊,網頁上的商品簡介還強調,這個「極品高山莊園咖徘豆」有通過6 項重金屬檢驗(砷、鉛、汞、鎘、銅、鉻),但新丟上的檢驗報告卻顯示,銅的含量高到嚇死人。
4、「魚販江,你這咖啡到底是怎麼種的啊?怎麼銅的殘留量這麼高呢?是不是殺菌劑用太多了?您每天都要大家小心毒素、小心重金屬,怎麼自己還在賣銅含量超高的咖徘呢?」。
三、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發布之「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第3 條規定,食品種類中之烘焙咖啡豆及咖啡粉所含赭麴毒素A之限量標準為5ppb以下(見本院卷第35頁原證4 )。
四、江守山及國際機能食品公司曾於105 年9 月26日,以被告前開所登三篇文章內容,故意減損其等名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及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向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嗣經移轉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於
106 年9 月15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6623號,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見檢本院卷第61-69 頁),再由台灣台南高等檢察署於同年10月18日,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1607號駁回告訴人之再議確定(見本院卷第57-60 頁)。
肆、兩造爭執要旨:
一、「江醫師是奇葩!」一文所載「江醫師是奇葩!」、「江醫師時常製造恐慌」;是否侵害江守山之名譽權?
二、「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文章中,編號1 、2 、7 之言論內容,是否構成以不實指稱惡意誣衊原告二人,惡意侵害江守山及國際機能食品公司之名譽及商譽?另編號3 、4、5 、6 所述之「一婊三千里」內容,是否足以貶損江守山在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江守山之名譽權?
三、「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啊」文章中,編號1 、2 、3 、4 之言論內容,是否故意以咖啡豆原物料之檢驗標準與飲料標準錯置,指稱原告咖啡重金屬殘量超級高,原告在賣銅含量超高的咖啡等語,故意減損江守山及國際機能食品公司之名譽與商譽?
伍、法院之判斷:所謂名譽,係指人格之社會評價,其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社會評價,係指社會一般人所為評價,具有客觀性,而非被害人或行為人個人主觀感受。名譽之評價源於眾人,因多數個人評價之匯聚,而成其客觀性,如行為人之言論影響到他人社會評價,則應進一步審查其是否具不法性。又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如相互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0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除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又因評論係主觀意見,價值判斷之表達是否適當,應為較寬鬆之認定,其措辭得為尖銳,帶有情緒或感情,對錯與否、能否為多數人認同,在所不問,惟不得使用下流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再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出於侮辱他人之惡意,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或圖畫侮辱謾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而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至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語,非意在侮辱,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即難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就二造爭執要旨,分述如下:
一、「江醫師是奇葩!」一文,是否侵害江守山之名譽權?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江醫師是奇葩!」一文中,以「江醫師
是奇葩!」、「江醫師時常製造恐慌」,語帶嘲笑諷刺之文字,及不實指稱江守山製造恐慌,顯係侵害江守山名譽權。被告則以:江守山說過他是魚販也是醫生,稱他為魚販江是照他的邏輯;又江守山動不動就跳出來告訴大家市售哪些產品可能有毒、有致癌,但事後又有其他學者專家出面反駁,這樣的人基本上是很特殊的人,才以『奇葩』來描述,且江守山發表濾掛式咖啡包裝紙加了濕強劑,遇熱水會將濕強劑的致癌物溶解到咖啡裡,確實已經造成了社會的恐慌。
㈡本院查:
1、江守山係腎臟科專業醫師,近年迭於報章媒體發表相關食品安全之評論,為知名公眾人物,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而國際機能食品公司為生產「江醫師健康鋪子」產品之廠商,係經經濟部登記立案之公司行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存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89-299 頁),是江守山、國際機能食品公司以「江醫師健康鋪子」之名義在網路上銷售食品,其交易往來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其中銷售之農畜產品類商品「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半磅標價540 元有存貨(見本院卷一第139 頁網路商店頁面截圖),標示通過檢驗之項目有:「赭麴毒素」、「重金屬6 項:砷、鉛、汞、鎘、銅、鉻」、「農藥殘留400 項」等文字(見本院卷一第139 頁),其是否可能含有致癌物質「赭麴毒素A」、有無重金屬「銅」之殘留,影響廣大消費者權益至鉅,當屬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事務,本即應預期或承受外界更多的關注或意見評論。因此,「江醫師健康鋪子」網路商店相關頁面所載「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之販售訊息,即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2、依原證1 ,105 年9 月1 日「文青別鬼扯」臉書粉絲專頁截圖所示,被告確有於該日下午9 時37分發表標題「江醫師是奇葩!」一文。然「奇葩」之本意係指奇特而美麗的花朵,常用來比喻珍貴奇特的盛貌或非常出眾的事物,並可引申於對於某人的特殊或罕件能力的誇讚。查該文章內文記載:「今天那位先前還能自稱是新光醫院腎臟科醫師,後來卻被新光醫院開除,還和新光醫院鬧得不可開交,然後自己如同魚販在賣魚,卻讓人搞不清楚他到底是醫生還是魚販,同時又在搞房屋健檢中心、開餐廳,把我們都搞得好亂的江守山先生又出來開講了」(見本院卷一第21頁);上開陳述,雖帶有嘲諷反譏之意,但所述內容並無偏離江守山一人身兼數職之特殊事實,且參酌107 年5 月9 日18時41分,聯合報網路新聞即時報導:「腎臟科醫師江守山遭控偽造公司44員工病歷資料,詐領12萬多元健保費,檢方依偽造文書、詐欺罪嫌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江守山否認犯行,表示因替洗腎病患著想,才堅決反對新光醫院使用不合格器材,未料遭新光集團高層懷恨在心,誣陷他詐取健保費」(見本院卷一第267 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江守山前案紀錄表,證實江守山因詐欺、偽造文書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他字第2808號簽分偵查,於106 年6 月8 日偵查改分106 年度偵字第8494號,於同年12月21日偵查起訴(見本院限閱卷所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徵江守山確有涉及新光醫院詐領健保費之嫌,則被告上開陳述,即非無中生有,侵害江守山名譽。
3、至於,上開文章中雖有「江醫師時常製造恐慌」之評論,然觀其上下文係:「不過,我們講科學、講理性,但江醫師呢?看來他都是用『推論』的,完全沒啥統計資料或臨床研究可以支撐。所以囉,馬上就有專科醫生跳出來說,導致攝護腺癌的主因是飲食習慣和遺傳,現在毫無任何證據顯示喝牛奶將會導致攝護腺癌。」、「雖然江醫師時常製造恐慌,但說真的,他也時常帶紿我們歡笑。然後啊,鬼王又去查了一下,挖哩勒,江醫師似乎跟牛奶有天大的仇恨ㄟ。我們特地蒐集他關於牛奶的發言如下:1 ) 江守山說,『牛奶銷量愈高的地方,骨折率就愈多。2 ) 江守山醫師:為了讓乳牛能夠持續分泌乳汁,當然會使用雌激素等荷爾蒙。3 ) 腎臟科主治醫師江守山表示,牛奶中若含有雌激素,罹患卵巢癌、乳癌、攝護腺癌及睪丸癌等民眾是高危險群;另停經太晚的婦女也不宜」(見本院卷一第22頁),參以該文同時張貼媒體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購買牛奶時,你是買全脂、脫脂還是低脂牛奶呢?這個醫生的建議,可能會讓你看傻了眼。醫師江守山在臉書PO文提醒,不建議大家喝脫脂的牛奶,因為據研究發現,飽和脂肪不會引發心血管的病變以及癌症。他更指出「你把全脂牛奶脫脂之後,去掉的是可以抑制癌症的共輒亞油酸,男生喝多了反而引發了攝護線癌。所以其實要喝牛奶的話,不要喝脫脂比較好。」(見本院卷一第23頁);江守山上開有關男生喝多了脫脂牛奶會引發攝護線癌的論述,經被告質疑:「不過,我們講科學、講理性,但江醫師呢?看來他都是用『推論』的,完全沒啥統計資料或臨床研究可以支撐。所以囉,馬上就有專科醫生跳出來說,導致攝護腺癌的主因是飲食習慣和遺傳,現在毫無任何證據顯示喝牛奶將會導致攝護腺癌」(見本院卷一第23頁),又原告於本案訴訟中,自始均未提出有關「男生喝多了脫脂牛奶會引發攝護線癌」的研究報告或科學實驗證據以實其說,則被告質疑其正確性,主觀上懷疑江守山製造恐慌,即非無據;不能因此認為被告侵害江守山名譽。
㈢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於105 年9 月1 日下午9 時37分,在「
文青別鬼扯」網路粉絲專業,發表標題「江醫師是奇葩!」一文,侵害江守山之名譽權,並不足採。
二、「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一文,是否侵害江守山及國際機能食品公司之名譽及商譽?是否足以貶損江守山在社會上之評價?㈠原告主張:原告咖啡豆所檢驗之赭麴毒素A低於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數值5ppb以下,而符合國家所訂標準(原證4 )。被告文中既稱「按照衛福部食藥署訂定的標準,烘焙咖啡豆(粉)赭麴毒素A限量為5ppb以下,所以魚販江的『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是OK的。」顯然明知且承認文中所指諸顧毒素A均未有超過咖啡豆該物質含量之標準,惟被告竟以附表2 編號1 、
2 及7 言論,逕自指稱原告咖啡有毒,已屬不實。更況,被告於明知原告咖啡豆已符合國家所定之標準情況下,指稱「如今魚販江的咖啡豆被驗出赭麴毒素A,我們是不是也能質疑你賣的是極品發霉豆呢?」;「我們現在是不是也能大聲說:『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上開指述,顯係惡意誣衊原告,惡意侵害原告之譽及商譽。被告不但不實指稱原告符合標準的咖啡豆有毒,又將未賣出的原料指稱已賣出顯然張冠李戴,均顯係故意減損原告公司名譽與商譽而隨意發表不實言論。更且,被告甚至不斷對江守山於「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乙文中以附表2 編號3 、4 、5 、6 等語,以粗鄙之言語侮謾辱罵江守山,並不實指稱原告讓有毒咖啡豆繼續上架販賣,非醫師該有之醫德等語,更已嚴重侵害原告江守山之名譽權。被告則以:原告山販售的『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確實含有致癌物「赭麴毒素A」,但江守山強調他賣的東西都是零污染,被告是用江守山自己的標準來檢驗他販售的產品。又文章提到的「一婊三千里」之「婊」是動詞,是在吐槽、責罵原告販賣恐懼的行銷手法並不可取,而非罵人「妓女」。
㈡本院查:
1、關於咖啡有毒部分:依原證2 ,105 年9 月19日「文青別鬼扯」臉書粉絲專頁截圖所示,被告確有於該日上午9 時整發表標題「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一文,參其內文第1 段至第4 段所述:「這兩天經歷魚販江掀起的濾掛式咖啡風暴後,鬼王才發現魚販江對咖啡的關心超乎常人。例如,魚販江就宣稱,一天喝2杯咖啡,肝癌和肝硬化的量就會降一半;一天喝4 杯的話,肝癌和肝硬化幾乎只剩下1/4 。科科,看來咖啡比『愛肝口服液』還強。」;「但另一方面啊,魚販江先前曾出了本書《食在安心》,上面卻把咖啡列為十大危險食物。魚販江說,外面商人都沒良心,只追求成本,所以『許多咖啡粉都是用發霉的咖啡豆製成的』。然後啊,『因為發霉的咖啡豆含有赭麴毒素,不僅具有腎臟毒性,也有致癌危險』,所以他建議大家最好買咖啡豆回來自己磨」;「後來啊,鬼王就上魚販江的網站挖寶。耶,魚販江賣的還真的是要買回家親自研磨的咖啡豆,不是研磨好的咖啡粉耶。然後他這個『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感覺起來也不便宜,半磅就要價540 大洋。但既然魚販江一向追求『零污染』,整天都怕我們死老百姓吃下各種有的沒的會致癌的毒素,人家賣的產品一定符合他的經營哲學,一定沒有毒素。況且人家賣的是『極品』,如果有看SOD 或東京很熱的人都知道,極品就跟名器一樣,非常難尋,所以賣這個價也是0K的啦」;「然後啊,他的網頁還附有產品檢驗報告。鬼王就點來看一下,夭壽喔,他的極品咖啡居然被驗出還有含有『赭麴毒素A』,含量為3.
18 ppb。魚販江才說,因為商人都用發霉的咖啡豆,所以含有赭麴毒素。如今魚販江的咖啡豆被驗出赭麴毒素A,我們是不是也能質疑你賣的是極品發霉豆呢?然後啊,你每次都說這些是會致癌的毒素,我們現在是不是也能大聲說:「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見本院卷一第25-26 頁);經查:
⑴被告抗辯:江守山平日於媒體發表言論時,即不斷將各種有
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化學元素,都稱之為「毒」,並提出江守山接受電子媒體「早安健康--名醫的餐桌;腎臟科醫師江守山:為何台灣腎臟病盛行率高?」之節目截圖,顯示江守山曾提出「還有包括我們遍地是毒」、「食物環境一堆毒」、「這些東西每一個都有腎臟性毒啊」等意見,有該截圖及照片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69 頁)。因此,被告抗辯是依據江守山上開標準,去質疑凡在食物環境中,如含有可能造成身體健康疑慮的物質,都能被稱之為「有毒」一節,即非無稽。
⑵被告抗辯:江守山曾於102 年12月撰文指出,咖啡為台灣常
見十大危險食品之一,並表示:「愛喝咖啡的人可能不知道,許多咖啡粉都是用發霉的咖啡豆製成的,因為不論是國內外品牌,都是以追求高KPI (關鍵績效指標)為營運導向,因此追求成本低、利潤高是必然的經營模式。雖然喝咖啡可以保護肝臟,但若吃到有問題的咖啡反而適得其反,因為發霉的咖啡豆含有赭麴毒素,不僅具有腎臟毒性,也有致癌危險。因此建議大家如果要喝咖啡,還是自己買咖啡豆回來研磨,才能真正確保咖啡豆的安全與品質」,並提出網路網址資料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71 頁),原告亦不否認曾撰文陳稱:「. . . . 因為發霉的咖啡豆含有赭麴毒素,不僅具有腎臟毒性,也有致癌危險」的說法。從而,如原告所販賣之『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確含有腎臟毒性且有致癌危險之赭麴毒素A,則被告抗辯係以江守山上開「咖啡為台灣常見十大危險食品之一」一文之標準,提出「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的質疑,即非無據。
⑶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號令發布之「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第3 條規定,食品種類中之烘焙咖啡豆及咖啡粉所含赭麴毒素A之限量標準為5ppb以下(見本院卷第35頁原證4 );參酌兩造所不爭執之原告「江醫師健康鋪子」網路廣告內容,原告販售之「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其檢測報告記載赭麴毒素A檢測結果為3.18 ppb(見本院卷一第139 頁),雖未高於法定標準,但該咖啡豆確含有致癌危險之毒素,符合江守山所稱:「還有包括我們遍地是毒」、「食物環境一堆毒」、「這些東西每一個都有腎臟性毒啊」等刻板印象;況被告「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一文第5 段所述:「OKAY,回到正題,請問這是個事嗎?若撇開魚販江來看,就【文青別鬼扯】的立場而言,這真的不是個屁事。我們日常生活本來就會接觸到許的不是個屁事。我們日常生活本來就會接觸到許多因子元素,這些東西多了,就會有健康疑慮,但不代表人體脆弱到完全無法承受任何一點點有害的物質。此外,按照衛福部食藥署訂定的標準,烘焙咖啡豆(粉)赭麴毒素A限量為5ppb以下,所以魚販江的「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是OK的」(見本院卷第26-27 頁),則該文已明白表達,在日常生活本來就會接觸到許多因子元素,這些東西多了雖有健康疑慮,但不代表人體脆弱到完全無法承受任何一點點有害的物質,這並不是什麼大事;且「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的赭麴毒素含量,是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法定標準等評論立場,,故原告主張被告以不實言論,故意減損原告名譽與商譽,並不可採。準此,被告以調侃方式,評論:「首先,一位讓人弄不清楚他到底是醫生還是魚販的商人,整天宣稱生活四周都有致癌毒素,告訴大家要追求『零污染』生活,如今自己卻販賣有毒的咖啡,同時還污衊別人的濾掛式咖啡會產生致癌物質,這就導致嚴重的道德倫理問題。」(見本院卷一第27頁),並無不法加害原告名譽或商譽。
2、關於「一婊三千里」部分:⑴被告抗辯:江守山於105 年9 月16日,在其FB粉絲專業發
表言論表示「濾掛式咖啡通常都是用紙做包裝,在熱水沖泡下,紙居然沒有破掉,主要的原因是這張紙加了濕強劑。問題就在這裡,濕強劑本身就是一個致癌物,它假如單純碰到熱水,濕強劑的溶解度是低的。可惜的是,咖啡本身含有醇類跟油類,這些會把紙上的濕強劑的致癌物溶解到咖啡裡。所以恐怕大家對於濾掛式咖啡,還是得多多注意」,有該社群網路截圖可佐(見本院卷第73頁、第129 頁),並為原告所不爭;再參酌被告提出以Google 搜尋關鍵字「濾掛式咖啡致癌」結果,即有12萬2,000 項資料,亦有該搜尋紀錄可證,並記載有媒體中央社即時新聞報導:「濾掛咖啡致癌爭議,食藥署實測闢謠」之重點新聞(見本院卷一第131 頁),足徵江守山上開關於濾掛式咖啡濾紙加了濕強劑等言論,確已引起政府主管機關及社會大眾與媒體之關注與疑慮。又同月19日,三立新聞台報導「濾掛式咖啡致癌?名醫江守山說法惹議」,並訪問毒物科醫師顏宗海表示:「未聽過這樣的說法」(見本院卷一第255 頁)。同日,民視新聞報導:
「江守山:濾掛咖啡致癌,部分醫師不認同」,並表示:「業者專家皆打臉,市面上濾掛咖啡,用不織布非紙張」(見本院卷一第257 頁)。同日,年代新聞報導:「濾掛咖啡恐致癌?名醫江守山示警」,並表示:驚!濾掛式「啡」常不安?爆恐致癌。毒!名醫大「咖」踢館掀波反被打臉。生態綠:子虛烏有;毒物專家:沒聽過;食藥署:勿恐慌(見本院卷一第257 頁);同月18日,同業「生態綠」網站,亦就江守山上開論述,提出說明並表示:「子虛烏有的栽贓」、「違背科學的白袍商人」、「利用醫師身分做生意,卻違背科學方法來製造消費者恐慌、汙衊合法業者、擾亂市場信心,這種手段實在玷汙了白袍的光環」(見本院卷一第265 頁)。又被告指稱原告僅有販賣咖啡豆,並未販賣濾掛式咖啡或咖啡粉之事實,並為原告所不爭,則綜合上開政府機關及社會輿情反映,被告因此主觀上認知,原告使用恐懼行銷方法販賣恐懼即非無稽,並無損社會大眾對江守山私德或醫德之評價。
⑵至於,上開文章第10段,雖有「一婊三千里」之文字,然綜
觀其第9 段至第15段上下全文內容為:「不過,碰到如同魚販江這類整天高舉倫理道德大旗的商人,我們當然會用同樣的標準來檢驗你啊。你自己整天販賣恐懼、動不動就上電視說別人家的東西有毒。結果勒?結果你家的咖啡還出現『具有腎臟毒性,也有致癌危險』的赭麴毒素A。雖然檢驗結果依然合乎法定標準,但卻違背你高舉的道德標準。不用多說,這就是道德倫理上的瑕疵。」;「其次,販賣恐懼真的不可取。這幾年台灣已經充斥太多販賣恐懼的行銷手法了。這類手法說穿了,就是在一婊三千里。賣雞肉豬肉的,就說自家的雞豬沒打生長激素。賣小番茄的,就說沒打增甜劑。賣加工食品的,就說沒添加、沒有防腐劑。暗婊其他生產者,彷彿眾人皆毒你獨清。江醫師販賣恐懼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這些人一面販賣恐懼,一面口口聲聲關心大家的健康,請問台灣的食安問題解決了沒?Absolutely NO! 」;「最後,當你一方面告訴大家發霉的咖啡豆會產生赭麴毒素A,另一方面卻又把驗出赭麴毒素A的檢驗報告放在網路上。請問你是在搞笑嗎?」;「如果你真的是自己一貫標榜的關心全民健康的良心商人,當你看到這樣的檢驗報告,難道不知道要盡快將咖啡都下架嗎?」;「如果你沒仔細看檢驗報告,因此不知道自家的咖啡有毒,就讓報告直接上網了。這是不是意謂經營管理已出了問題?這樣的公司還值得信任嗎?你還有資格為大家的食安把關嗎?」;「如果你真的看過報告,卻又讓有毒咖啡豆繼續上架販賣,這是不是擺明要讓你的消費者都承受罹患腎臟病和肝癌的風險?這是醫生該有的醫德嗎?」;「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當你整天拿咖啡說嘴時,是不是得先說明解釋一下,為何你賣的極品咖啡豆有毒這件事呢?」(見本院卷一第28-29 頁)。綜上全文意旨,被告係依前述的主觀印象,認為原告以恐懼行銷方法販售咖啡,以此連結其他類似產品,並舉例:賣雞肉豬肉的,就說自家的雞豬沒打生長激素、賣小番茄的,就說沒打增甜劑、賣加工食品的就說沒添加防腐劑等,均屬相同之販賣恐懼,並表明這些販賣恐懼行銷手法並不可取。因此,被告抗辯:其所述「一婊三千里」,其「婊」是動詞,是在詛咒、責罵上開恐懼行銷行為,而非名詞「妓女」之意,並無指稱任何人是「妓女」,原告斷章取義曲解其意等語即可採信,自不能單純以「錶」一字,而認定被告係以下流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
㈢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於105 年9 月19日上午8 時,在文青別
鬼扯」網路粉絲專業,發表標題「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一文,以不實指稱惡意誣衊原告,惡意侵害江守山及國際機能食品公司之名譽及商譽,足以貶損江守山在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江守山之名譽權云云,均不足採。
三、「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啊」一文,是否故意以咖啡豆原物料之檢驗標準與飲料標準錯置,指稱原告咖啡重金屬殘量超級高,原告在賣銅含量超高的咖啡等語,故意減損江守山及國際機能食品公司之名譽與商譽?㈠原告主張:「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啊」一文,以附表3 編號
1 、2 、3 、4 言論,直接指稱原告咖啡重金屬殘量超級高、檢驗報告顯示銅的含量高到嚇死人,原告在賣銅含量超高的咖啡等語。然銅是人體的必需微量元素,具有重要的生化功能,包括協助製造血液,參與生物轉化、電子傳遞和氧化還原等作用(原證5 ),食物中本就會含有一定量之銅,但被告上開文字意圖使一般大眾誤以為銅為毒素,散播如此不實文字與言論,方有所謂製造恐慌、販賣恐懼之嫌。又一杯咖啡大約使用20公克咖啡豆,依照原告公司咖啡豆含銅量16.32ppm之標準,一杯咖啡約含0.3264毫克銅(計算式:1000公克含16.32 毫克,所以20毫克含0.3264,20公克X16.32毫克/1000 公克=0.3264 毫克),而每人每日上限建議攝取量為銅量為10毫克,至少要喝30杯以上才會超過攝取建議量上限,且缺乏銅反而會有礙人體健康甚至生病,且要一日飲用超過180 杯以上咖啡(64毫克)才有可能中毒,故一般飲用咖啡根本不可能有被告所指中毒之情(原證6 ),原告公司用自訂標準作為檢驗,並向社會大眾公佈檢驗結果作為負責任之表現,卻被被告扭曲與不實傳述。再且被告所提出係「飲料類衛生標準」(參附表3 編號2 )並非原物料衛生標準,而「飲料」依照貨物稅條例第8 條「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而本件原告公司所提出檢驗報告項目為「咖啡豆」,顯然非被告所指之飲料,被告故意將原物料與飲料標準錯置,顯見被告故意減損原告等名譽與商譽。被告則以:江守山之前發言都強調產品要無重金屬之零污染,然原告所販售之『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銅的含量是
16.32ppm,被告參考飲料類衛生標準容許值5ppm做類推,已經有先說明只能夠用飲料類的標準去做類推,使看文章的人知道。再參考江守山過去不斷強調,一般正常飲食及蔬菜中,所攝取的銅含量已經足夠了,所以其他的食物本來就不應該再有多的銅含量,江守山甚至在97年年4 月24日召開記者會,告訴大家有的人吃善存維他命吃了一個月就洗腎了,儘管善存裡面有基本的銅元素,但江守山都認為即使是吃善存,長期吃下來還是會銅中毒,肝功能也會異常,會造成肝硬化,甚至造成中樞神經傷害。其後,被告PO上江守山的咖啡有毒等文章後後,原告販售咖啡商品附載的檢驗報告即遭更換,更換成沒有赭麴毒素A的報告。因此,被告才針對新的報告撰寫手腳還真快這篇文章,被告是針對江守山網站上的資料及其商品所附之檢驗報告作相關評論,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或商譽。
㈡本院查:
1、關於咖啡有毒部分:依原證3 ,105 年9 月19日「文青別鬼扯」臉書粉絲專頁截圖所示,被告確有於該日上午11時19分,發表標題「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阿」一文,其內文敘述:「今早【文青別鬼扯】刊出「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讓大家知道魚販江整天說人家有毒,結果自己賣的越南黑咖啡居然含『具有腎臟毒性,也有致癌危險」的赭麴毒素A( https :/ /goo .gl/JP6Lpf )。矮油,好可怕喔,整天說要追求零污染的魚販江,居然在賣有毒咖啡。」(見本院卷第31頁)。經查:被告提出原告經營之「江醫師追求零汙染鋪子」於台南市忠義門市網頁,其簡介內記載有:「江醫師的魚鋪子堅持只提供消費者安全、新鮮、美味、無重金屬汙染、無添加物處理的水產魚蝦跟食材(米、雞、豬肉、茶、豆腐、魚油. . . 等)」(見本院卷一第151 頁);則被告前文所述「整天說要追求零污染的魚販江」即應與原告追求之事實相符,又所述「居然在賣有毒咖啡」,此與前開二、「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一文相同,所指之「毒」,係指原告販賣之『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確含有腎臟毒性且有致癌危險之赭麴毒素,則被告以江守山上開「咖啡為台灣常見十大危險食品之一」一文之標準,提出「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的質疑,並非無據。
2、關於抽換檢驗報告部分:被告前文表示:「然後啊,我們P0文才過一兩個小時,魚販江就趕緊更換連結,將新的檢驗報告放上去了。這次的報告時間2016/08/08,時間確實有updated ,且赭麴毒素A的檢驗結果也是『ND未—出』,看起來真的好棒棒。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啊!」;「報告在這:http s ://goo .gl/BMFo2o」(見本院卷一第31頁)。經查:被告抗辯「文青別鬼扯」粉絲專業於105 年9 月19日上午8 時整,發表標題「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一文,並表示原告販售之「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含有具有腎臟毒性,也有致癌危險的赭麴毒素A後,當日上午10時45分,即有署名「Soar Lin」網友,於「文青別鬼扯」上回文表示:「新的報告零檢出耶」,並提出「文青別鬼扯」粉絲對談回文紀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4
3 頁),故被告再於9 月19日上午11時19分,發表「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阿」一文,說明原告已更新連結至新的檢驗報告,且赭麴毒素A的檢驗結果也是『ND未—出』等語,並非無中生有,亦無損於原告之名譽與商譽甚明。
3、關於咖啡含銅超標問題:被告前文中表示:「BUT ,赭麴毒素A雖然是ND,但這份報告顯示,魚販江咖啡的重金屬殘量卻是超級高啊,銅的殘留居然是16.32ppm」;「由於現階段台灣對咖啡豆的重金屬殘留量尚無標準,我們只能勉強以〈飲料類衛生標準〉為參考依據。依其第四條規定,銅的最大容許量是5 ppm 。人家都愛說Z > B ,魚販江是16.32 > 5 。」;「寫到這,別鬼扯團隊還真覺得魚販江是搞笑高手。稱他為搞笑界的南拔萬,絕不為過。」;「未了遮掩自己賣過含有赭麴毒素A的越南黑咖啡的事實,魚販江馬上抽換檢驗報告。然後啊,網頁上的商品簡介還強調,這個「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有通過6項重金屬檢驗(砷、鉛、汞、鎘、銅、鉻),但新丟上的檢驗報告卻顯示,銅的含量高到嚇死人。」;「魚販江,你這咖啡到底是怎麼種的啊?怎麼銅的殘留量這麼高呢?是不是殺菌劑用太多了?您每天都要大家小心毒素、 小心重金屬,怎麼自己還在賣銅含量超高的咖啡呢?」(見本院卷一第31-32 頁)。經查:
⑴被告抗辯:江守山於媒體中多次指出,台灣許多食品都有重
金屬污染之虞,因此呼顯民眾小心重金屬危害外,其對自身販賣之食品均採最嚴格的檢驗,並提出江守山於「新光醫訓」173 期指出,重金屬進入人體後:「便會導致核酸的結構發生變化,使得基因突變,影響細胞遺傳,產生畸胎或癌症」;又於「農訓雜誌」受訪指出,由於台灣的魚都有重金屬殘留問題與用藥疑慮,所以他決定自行開設「江醫師追求零污染舖子,堅持只賣「零污染的食材」,在接受聯合報訪問時指出,「『銅』金屬元素,進入人體後代謝有問題,長期食用很可能導致肝硬化問題」;另在頂新油品事件檢驗結果顯示,「重金屬銅部分,頂新諸油驗出0.54ppm 、牛油則分別驗出0.47ppm 、0.9ppm」,並表示以往均躲過食安風暴,但受該飼料油波及,真是丟臉丟到家,讓他形象一夕破功,並向頂新公司求償10億元,及全文報紙資料庫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政府應該從善如流,不必把綜合維他命管那麼嚴。』新光醫院腎臟科主任江守山醫師如此認為,但強調政府一定要教育民眾正確吃維他命,他有病患連吃善存跟挺立兩個多月,吃到銅中毒。」等相關新聞網址及蘋果日報專欄相片、全文報紙資料庫報導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
3 頁、第155 頁、第279 頁),復有原告經營之「江醫師追求零汙染鋪子」於台南市忠義門市網頁內記載:「江醫師的魚鋪子堅持只提供消費者安全、新鮮、美味、無重金屬汙染、無添加物處理的水產魚蝦跟食材(米、雞、豬肉、茶、豆腐、魚油. . . 等)」網頁截圖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51 頁),並均為被告所不爭,故被告前開抗辯,與所提出之資料互核相符,堪信屬實。
⑵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
定,於102 年08月20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飲料類衛生標準」第4 條規定,飲料類重金屬「銅」的最大容許值為5ppb以下(見本院卷一第197 頁原證9 )。又「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啊」一文內,附有被告自「江醫師健康鋪子」網路商店網頁下載「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由國際機能食品公司於105 年7 月29日,送請杜夫萊茵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實驗室檢驗,於同年8 月8 日出具之編號00-0000- 000-00檢測報告,此為原告所不爭(見本院卷一第33頁),其檢驗結果關於重金屬「銅」檢出值為16.32ug/g (ppm),故被告抗辯是以江守山追求食品零汙染的嚴格標準,以戲謔嘲諷語氣來評論原告在賣含銅量超高的咖啡,並非無的放矢;況該文另以:「. . . 現階段台灣對咖啡豆的重金屬殘留量尚無標準,我們只能勉強以〈飲料類衛生標準〉為參考依據。依其第四條規定,銅的最大容許量是5 ppm 」等語,已表明了政府目前對「咖啡豆」的重金屬殘留量,並無訂立衛生安全標準,故「勉強」以〈飲料類衛生標準〉為參考依據,其所引用之數據資料,雖未經專業程序上之精確鑑定,但難認空言無據,刻意汙衊原告。
⑶至於,「. . . 人家都愛說Z > B ,魚販江是16.32 > 5 」
等語。按網路鄉民常以「諧音」發展出一個詞,所稱「Z> B」為利> 弊的諧音,為網路上一般周知之流行語。初期用來反諷某人用這句話空泛地支持某件事,後來常是當成一個梗作趣味性使用。其後把利> 弊唸得比較快,發明了Z> B一詞,用來倜侃某件事,以反串的口吻,模仿某事件的理由雖不夠充分,卻支持該件事的群眾。從而,被告上開16.32 > 5嘲諷方式,描述原告販售含有「銅」的咖啡豆,與其追求零污染之目標相互齟齬,難認侵害原告名譽或商譽。
陸、刑事不起訴處分之判斷:
一、原告曾於105 年9 月26日,以被告前開所登三篇文章內容,故意減損其等名譽,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及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向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嗣移轉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於106 年9 月15日以10
6 年度偵字第6623號,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見檢本院卷一第61-69 頁),再由台灣台南高等檢察署於同年10月18日,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1607號駁回告訴人之再議確定(見本院卷一第57-60 頁);該不起訴處分書認定:
㈠「又被告係自『江醫師健康鋪子』網路商店網頁下載上開商
品『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之『赭麴毒素A』、重金屬『銅』檢測報告,此據告訴代理人吳啟瑞律師、黃信偉所不否認,並有被告庭呈之杜夫萊茵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2月27日編號00-0000-000-00檢測報告、杜夫萊茵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實驗室105 年8 月8 月編號00-0000-000-00檢測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可信為真實無訛,是被告依告訴人國際機能食品公司網頁所提供之檢測報告,認為告訴人國際機能食品公司網頁販售之『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確含有『赭麴毒素A』、重金屬『銅』之事實並據以發表文章評論,自非無的放矢、恣意指摘,非謂無相當理由」(見本院卷一第67頁)。
㈡被告復再依據上揭檢測報告所示『赭麴毒素A』、重金屬『
銅』之檢出含量,對照告訴人江守山於102 年12月所發表相關含有赭麴毒素咖啡豆,不僅具有腎臟毒性,也有致癌危險之撰文、於103 年9 月23日接受聯合報訪問時指出『銅金屬元素,進入人體後代謝有問題,長期食用很可能導致肝硬化問題』,以及就頂新公司與大統公司油品案判決評論商人販賣食品時,不僅不該刻意添加銅進去,更有小心作為重金屬銅的殘留等言論,針對告訴人江守山所強調食品必須無毒素、無重金屬之標準,就告訴人江守山、國際機能食品公司上開網路商店所販售產品竟檢驗出有赭麴毒素、重金屬銅,攸關食品安全之社會公共議題,為可受公評之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評論,該等評論為其意見表達,且有所依據,屬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揆諸前揭判決及說明,自不得遽以刑法誹謗罪論處」(見本院卷一第67頁)。
㈢「再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出於侮
辱他人之惡意,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或圖畫侮辱謾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而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至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語,非意在侮辱,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即難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判決參照)。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上開文章使用嘲弄及粗鄙不堪之言語侮辱告訴人江守山為資論據;經檢閱刑事告訴狀所檢附被告臉書網頁上開相關文章、被告具狀答辯資料,就被告當時所處客觀一切情狀、陳述全句前後語意,細繹上開文章內容及觀諸該文字前後語句之涵義,被告係藉由告訴人江守山所經營之「江醫師健康鋪子」網路商店中展售商品「極品高山莊園咖啡豆」,經檢驗結果含有致癌物質「赭麴毒素A」及重金屬「銅」之殘留,雖無違反現行法規所訂規範,已如前述,來對照告訴人江守山過往以腎臟科醫師身分,強調食品應無污染、無重金屬殘留之食安專家公益角色所發表相關言論,採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論述方式,其目的在喚起社會大眾對食品安全應有正確之認知,並非盲從以公眾人物所代言者為選擇,表達對於相關食安言論應有嚴謹之科學實證作為依據,而非肆意以推論方式貿然提出,否則政府機關即無訂定相關規範食品安全標準之必要,也將造成社會大眾恐慌,並非以損害告訴人江守山名譽為目的,要難單引片面語句、切割論斷即逕認被告主觀上有何真實之惡意。再者,依告訴意旨所指訴之文字內容以示,其言語縱有內容尖酸刻薄,而令告訴人江守山感覺不快或影響其名譽,然依一般社會通念,上開內容並非刻意貶損告訴人江守山名譽,要難認客觀上已達足以毀損告訴人江守山之社會地位或名譽,或足以貶抑告訴人人格評價之程度。況且,被告除上開言語外,並未有使用其他粗鄙不堪之穢言直接對告訴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對告訴人江守山提出人身攻擊而謾罵之,益徵被告主觀上並無妨害告訴人名譽之惡意」(見本院卷一第67-68 頁)。
二、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之同一事實,主張被告故意減損及汙衊其等名譽,觸犯刑法第31
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及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經檢察官認定被告係有所依據而對食安公共議題為合理評論,並不構成犯罪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按被告之言語縱有內容尖酸刻薄,而令江守山感覺不快或影響其名譽,然依一般社會通念,上開內容並非刻意貶損原告名譽或商譽,要難認客觀上已達足以毀損聲請人江守山之社會地位或名譽,或足以貶抑其人格評價之程度,足徵被告主觀上並無妨害原告名譽或商譽之惡意,亦與本院認定相同,原告訴請損害賠償並登報道歉,並無理由。
柒、結論: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5 年9 月1 日、19日,於其經管之臉書粉絲專頁「文青別鬼扯」發表「江醫師是奇葩!」、「魚販江,你的咖啡有毒ㄟ」及「魚販江的手腳還真快啊」三篇文章,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與商譽,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及第215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分別賠償原告各1 元及利息並登報道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逐一加以論述,附此敘明。
三、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