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雲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敬洲
陳寬榕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參拾萬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附表:
┌──┬──────────┬───────────┐│編號│原判決主文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第一項(即被上訴人於│165 萬元 ││ │原審訴之聲明第一項)│ │├──┼──────────┼───────────┤│ 2 │第二項(即被上訴人於│600 萬元 ││ │原審訴之聲明第二項)│ │├──┼──────────┼───────────┤│ 3 │第三項(即被上訴人於│165 萬元 ││ │原審訴之聲明第三項)│ │├──┴──────────┼───────────┤│合計 │930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