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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7號原 告 詹丁丑法定代理人 詹明慧原 告 公業詹丁丑法定代理人 詹明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複 代理 人 鄭世脩律師被 告 詹錫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