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9號原 告 周耿勛訴訟代理人 邱家林被 告 陳家緣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92,
90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