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潘林金龍訴訟代理人 王映雯律師
龔君彥律師紀卉芸律師被 告 潘玉惠
潘月里潘松子潘 杏被 告 潘勝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潘素萍被 告 潘秀雄訴訟代理人 潘文福被 告 潘 章
潘文平潘文旺潘福來高潘棟潘銘昌潘宜子潘月里潘情根潘德次潘建興兼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潘新春被 告 潘招治
潘延壽潘漢昌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被 告 潘再傳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被 告 潘賜福
潘福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領取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16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 年7 月5 日裁定命在該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16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之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等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