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再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林金龍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00 號請求同意領取提存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參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