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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50號上 訴 人 陳永聲法定代理人 陳松極

陳煌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波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737,5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日期: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