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0號原 告 桃園大溪迎富送窮廟法定代理人 黃寶治以上原告與被告劉麗惠等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原告之當事人能力,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