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2號原 告 黃麗玲
林彥呈被 告 蒙馬特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千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