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子翎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買新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以上上訴人與買新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175號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