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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5號原 告 王一中被 告 黃珍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收處,有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872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見本院卷第51頁)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