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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19號反 訴 原 告 陳培基反 訴 被 告 許元恩

許元兒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複 代 理 人 張錦春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修繕地板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修繕地板
裁判日期: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