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05號原 告 黃仁溪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複 代理人 吳家榜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被 告 黃勝一
黃肇廷黃肇誠黃明仁黃永年黃永吉黃正雄黃廣榆黃成楠黃麗春黃麗文黃佳文黃曉文黃琮瀚黃志閎黃輝雄黃國展黃秋金黃秋玲黃金裕黃寧兒(即黃永名之繼承人)黃靖兒(即黃永名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被 告 黃鴻群
黃繼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