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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14號原 告 謝明學訴 訟 代 理 人 林舒婷律師複 代 理 人 謝雨靜律師被 告 王旺德即昇德工程行

合翊國際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旺德被 告 許莉雅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他字第一○二二號被告謝明學背信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謝明學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4月18日桃檢東河108他1022字第1089028275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裁判日期: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