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97號原 告 鍾丞鈞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被 告 鬍子叔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書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書狀表明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惟就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未載明訴訟標的,有裁定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