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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5號原 告 元長工程行即邱祺彧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複 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被 告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德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被 告 昆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秀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3 月7 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8年4 月18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