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王美玲訴訟代理人 陳偉明
莊明翰律師被 告 黃台鑫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被 告 李沛澐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所為關於原告與被告間停止訴訟程序部分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黃台鑫是否對原告負有新臺幣350萬元之債務,乃原告能否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之先決問題,而因被告黃台鑫對原告王美玲另案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尚由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398號審理中,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在上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9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已於108年7月17日判決,上訴人黃台鑫雖提起上訴,然亦經以本院於108年8月20日以上訴未附理由裁定駁回,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足認系爭裁定之裁定停止原因已不存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系爭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