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783號原 告 陳金華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