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7號原 告 勝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正被 告 移動智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士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書面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第十條可稽,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