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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3號原 告 青溪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被 告 謝徽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8日以寄存方式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3、3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45、47、49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