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何權喜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被 告 森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柔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自97年起至106 年5 月18日止,其為原告代收佣金所製作之對帳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