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劉啟群訴 訟代理 人 林永瀚律師複 代 理 人 郭庠榛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兼法定代理人 劉建輝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李茂禎律師
林殷廷律師第 三 人 林美東訴 訟代理 人 黃永琛律師複 代 理 人 孫誠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駁回第三人參加訴訟,依民事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後段之規定,應徵收才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