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劉啟群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複 代理 人 郭庠榛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特別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被 告 劉建輝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林殷廷律師
參 加 人 林美東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 代理 人 孫誠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70 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劉建輝未經派下員大會決議,將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擅自處分出售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70 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之被告即本件訴訟參加人林美東,當屬不當毀損法人財產,依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章程規定應即解任等語,而本件爭點涉及被告劉建輝是否有處分或授權劉正清處分系爭土地之出售予林美東事宜?(見本院卷㈠第310頁),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70 號係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起訴主張劉正清未經劉建輝授權且未經派下員大會決議而擅自將系爭土地出售予林美東等語,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70 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