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劉啟群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特 別代理 人 劉錦隆律師被 上訴 人 劉建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