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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4號原 告 簡文杰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被 告 林婉儒(原名林宛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 萬分之205 )及其上同區段203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同區段194 建號共有部分(權利範圍1 萬分之70)、同區段235 建號共有部分(權利範圍1 萬分之327 )【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據,參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記載,系爭房地買賣總價為新臺幣588 萬元(見本院卷第28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裁判日期:201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