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4號原 告 簡文杰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複 代理 人 連星堯律師被 告 林婉儒(原名林宛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被告係因臨時患病急診而有正當理由未能到庭辯論,業據其傳真請假狀及診斷證明書到院,自不得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而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民國107 年7 月1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107 年6 月21日前具狀陳報有無調(和)解意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