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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兼反訴被告 簡文杰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兼反訴原告 林婉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貳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計算式:(本訴)0000000 +(反訴)0000

000 =00000000】(見本院卷第28頁、第294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日期: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