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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69號原 告 台北新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同祐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被 告 邱伯哲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 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納管理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零柒元,自附表三編號81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三編號81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捌佰元,自附表三編號81至163 所示各期金額自各期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三編號81至163 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伍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訴訟繫屬中由陳子涵先係變更為劉特利,後再變更為郭同祐,此有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民國107 年

1 月25日新北林工字第1072292258號函、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108 年1 月29日新北林工字第108271248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5頁、第46頁、第315 頁、第316 頁),並經原告分別於107 年4 月18日、108 年2 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43頁、第313 頁),核符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1 萬2,48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各期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見司促卷第5 頁、第11頁至第25頁),嗣於107 年7 月9 日具狀將訴之聲明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0 萬6,08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各期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7 頁、第193 頁至第201 頁),復於108 年10月21日當庭再將訴之聲明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5萬1,680 元,及如附表三所示各期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5 頁、第421 頁、第453 頁至第462 頁),經核原告前揭更正聲明,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報備,經改

制前之台北縣林口鄉公所審查後,認定合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並於87年3 月25日同意備查在案。被告係於95年3 月14日以拍賣為原因而取得坐落新北市○○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重測後為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暨同段1355建號(重測後為新北市○○區○○段○○○ ○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鄉○○路○○○巷○○號底一層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建物(下稱B1建物)、同段1354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鄉○○路○○○巷○○號地下二層建物,以及新北市○○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938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並於95年4 月6 日辦妥所有權登記在案。被告為原告所管理台北新境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㈡依據系爭社區於86年12月13日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修訂通

過之台北新境社區住戶規約(下稱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每戶每坪需繳交50元之管理費用,惟經認定為空屋者,可得繳交管理費用總額之7成。嗣系爭社區於98年12月1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住戶規約第10條第2 項約定予以刪除,故自99年1 月1 日起,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一律需繳交管理費用之全額,不得再以空屋為由而享有7 成之優惠。且為顧及全體住戶繳交管理費用之公平性,特於97年12月2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增訂延遲繳納管理費用之住戶,自98年1 月1 日起,管理費用逾當月份未繳者,自第4 個月起以月息4.5 %計算滯納金利息。復於101 年12月9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再將前開滯納金利率更改為年息12%。準此,被告所有之B1建物面積約為208 坪,於98年12月以前,被告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用為7,280 元;自99年1 月起迄今,被告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用為1 萬0,400 元。詎料,被告積欠系爭社區自95年3 月起至108 年9 月止共計163 期之管理費用,金額合計為155萬1,680 元【計算式:(7,280 元×46期)+(10,400元×

117 期=1,551,680 元)=1,551,680 元】,屢經催討迄未繳納,原告現再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通知被告應於7日內清償前揭管理費用,惟被告於108 年10月21日收受後迄今仍未清償,原告自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以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㈢被告雖辯稱管理費用之收取標準應以實際使用面積為準云云

,惟依據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約定,僅係明文排除「公設」面積不列入管理費用之計算,而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於

108 年5 月10日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暫編地號568 ⑵所示之天井(面積33.85 平方公尺)、暫編地號56

8 ⑷所示之室外通道(面積100.5 平方公尺)、暫編地號56

8 ⑸所示之天井(面積42.63 平方公尺),亦均係被告之專有部分,且未經區分所有權人以合意約定為共同使用,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3 款規定,不屬於公共設施,自應遵照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約定,以每坪50元計算管理費用。且自法院將B1建物點交予被告後,被告對於前揭範圍即已取得支配管領力,客觀上B1建物全區均屬於被告可隨時使用之實際坪數,被告縱未實際使用,亦僅不過係被告個人主觀之想法,自不得據為拒絕繳納管理費用之理由。更何況,被告之前手即訴外人建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住公司)亦係依B1建物之權狀坪數208 坪繳交管理費用,被告既係因拍賣而繼受取得B1建物之所有權,即為繼受其前手建住公司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住戶規約之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所有之契約地位,而獨立負擔管理費用給付義務。

㈣被告復辯稱兩造已就其提出現由系爭社區住戶出入之938 地

號土地之通行償金,與其應繳納之管理費用相互抵銷後互不請求,免除其繳納管理費用之方案達成協議,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繳納管理費用云云,惟被告迄今無法提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免除管理費用」之證據,僅係提出其所自行繕打「同意邱先生就B1其餘部分管理費予以減免」、「邱先生願意將B1A 區含週邊採光井部分約60坪免費提供給社區住戶使用」等內容之說帖,試圖魚目混珠,然前開說帖不生效力,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事項,不可混為一談。且系爭社區於103 年12月13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中討論事項、議題五部分,亦僅係被告提出「希望可以就B1接水電隔2 間房間」做為「同意社區接污水納管」之交換條件,並未涉及938 地號土地使用與管理費用相互抵銷之表決,況污水納管迄今仍無法設置,且被告所謂管理費用與938 地號土地通行償金相互抵銷之內容,從未正式提案並列入會議議程,自無可能出現由區分所有權人投票表示反對或不同意見之情形,被告自不得據此而拒絕繳納管理費用。

㈤關於被告主張抵銷部分,分述如下:

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 項規定,原告雖具有訴訟

上之當事人能力,然並非法人,不具有享有權利能力、負擔義務之權利能力,尚非權利義務之主體,被告自不得對於原告主張抵銷。

⒉通行土地償金部分:

①建住公司興建房屋時,建築基地所臨接之計劃道路尚未闢建

,為了推銷建案,建住公司因而提供其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作為系爭社區之出入口,讓住戶無償通行使用,且建住公司於交屋後確實有「無償」提供938 地號土地供系爭社區住戶通行之事實,可得推知系爭社區住戶有權「無償」通行938地號土地。否則,殊難想像建商售屋時倘向消費者表示日後進出社區出入口需要另行收取通行費用時,消費者亦願意購買建案房屋,亦即建住公司自無可能甘冒建案滯銷之風險而欲向系爭社區住戶收取938 地號土地之通行費用。故原告主張建住公司提供其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讓系爭社區住戶無償通行使用,符合社會常情,可應用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原告主張「無償通行」應屬真實。

②又觀諸79使林字第130 號使用執照,此一具有公文書性質之

文件,其上加註:「本建照提供之菁埔段樹林口小段178-54地號(即938 地號),係建築基地所臨接之計劃道路未闢建前先提供通行使用,俟將來計劃道路完成後則廢棄做為另案建築基地使用」事項,由此可知,被告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既經前手即建住公司向主管機關承諾供系爭社區住戶通行作為換取核發使用執照之條件,則依照「後手之權利不得大於前手、繼受取得」之法理,被告自應繼受拍賣物上原有之負擔,系爭社區住戶自係有權無償通行被告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

③況且,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7 年4 月9 日至現場會勘後,

亦做成結論,並表明:「⒉原使用執照(79使林第130 號使用執照)即已載明菁埔段林口小段178-54地號土地(重測後:林口段938 地號土地),應供社區通行使用,俟周邊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後,始得廢除;經當日現勘,周邊計畫道路仍未開闢完成,依前開使用執照加註事項所載,仍應維持社區通行使用。」等語,堪認被告主張系爭社區無法律上原因通行938 地號土地,得請求不當得利,進而與管理費用之債務相互抵銷等情,自無理由。準此,被告係因拍賣取得938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自應繼受前手即建住公司當初為了銷售建案而同意系爭社區住戶無償通行使用938 地號土地之原有負擔。

⒊使用土地償金部分:

自來水管線係建商規劃路徑及同意埋設,與原告無關,顯不符民法第786 條第1 項之要件,自無抵銷之情事存在。況倘建商於售屋時即向消費者表示日後就埋設在出入口土地(即

938 地號土地)地下之自來水管線將另行收取償金,殊難想像消費者會有購買此種建案房屋之意願,亦即建住公司自無可能甘冒建案乏人問津之風險而欲向系爭社區住戶收取埋設自來水管線之償金。故原告主張自來水管線係被告前手即建住公司當初規劃路徑並同意將管線埋設於938 地號土地之下無償供系爭社區用水,符合社會常情,可應用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原告上開主張應屬真實。被告本應繼受前手即建住公司規劃並同意自來水管線埋設於938 地號土地無償供系爭社區用水之原有負擔,被告自不得主張抵銷。

㈥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55 萬1,680 元,及如附表三所示各期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前於95年7 月9 日發函予原告提案,表示願意提供B1建

物之部分空間作為社區公共活動,而B1建物之部分空間能供被告作為住家使用(下稱系爭提案),以及提出現由系爭社區住戶出入之938 地號土地之使用租金,與被告應繳之管理費用相互抵銷後互不請求,免除被告繳納管理費用之方案(下稱系爭方案),期間被告不斷與原告進行協調,原告均僅對B1建物空間使用表示有部分住戶仍有意見,但並未對938地號土地之使用租金與被告應繳管理費用相互抵銷一事有何反對或不同意見,且被告遂未再請求系爭社區應給付938 地號土地之使用租金,而系爭社區亦未曾向被告催繳自95年4月6 日起之管理費用。嗣系爭社區於103 年12月13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就系爭提案進行討論,表決結果獲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住戶之同意(58人出席,35人同意),僅決議要求被告就B1建物空間使用提出詳細的計畫書討論細節,並就A棟住戶保留反對權利,雖尚未就B1建物空間達成共識,但系爭社區仍未否決系爭方案,應認兩造間就通行費與管理費用相互減免之提案,已獲得此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住戶之同意達成協議。

㈡又系爭社區於104 年10月3 日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

及於104 年12月12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系爭社區仍僅就B1建物空間使用進行討論,並未再就被告先前所提之系爭方案進行討論,足見兩造已就被告以938 地號土地供系爭社區住戶出入使用,系爭社區則免除被告應繳管理費用之方式達成共識,且行之多年。由此可知,系爭社區雖對於被告所提之系爭提案,A 棟部分住戶意見仍有歧異,尚未達成共識,但系爭社區就被告提出之系爭方案,自95年7 月起始終未有反對,被告遂未再請求系爭社區應給付938 地號土地之使用租金,且系爭社區亦未曾向被告催繳自95年4 月6 日起之管理費用,足見兩造已就938 地號土地之使用與免除管理費用一事達成協議,系爭社區已同意在B1建物空間使用爭議解決之前,倘仍繼續使用被告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通行時,免除被告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藉此換取系爭社區住戶能繼續使用被告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通行之權利之協議,故系爭社區既然仍繼續使用被告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通行,則系爭社區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繳納管理費用。

㈢再者,倘認兩造間並未就免除被告管理費用達成協議(假設

語氣,被告否認之),被告應給付原告自95年3 月起至106年10月止之管理費用131 萬2,480 元,惟系爭社區尚應給付被告938 地號土地之通行償金及使用償金共計209 萬1,416元,與前揭管理費用全部抵銷後,原告之請求已無餘額,分述如下:

⒈通行土地償金部分:

①依新北市政府106 年8 月16日函覆,以及新北市政府都市計

劃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107 年4 月12日證明書所載,可知被告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非屬計畫道路,亦非既成道路。雖建商即建住公司於79年間申請系爭社區之使用執照時,因當時計畫巷道銜接林口路187 巷○○○區○○段○○○ ○號土地,尚未徵收,遂於系爭社區之使用執照上註記,

938 地號土地在建築基地所臨接之計畫道路未闢建前,先提供通行使用,待將來計畫道路完成後,則廢棄作為另案建築基地使用等語,但938 地號土地並非計畫道路,且無公用地役關係,系爭社區之住戶並無得無償通行之法律上原因,仍應支付代價,系爭社區自95年4 月6 日被告得標完成登記後,無償通行迄今,故系爭社區之住戶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無償通行利益,致被告受有無法使用土地之損害,被告自得請求原告給付自95年4 月起至107 年5 月間共計104 萬5,70

8 元,及自107 年6 月起每月7,363 元之通行土地償金(計算式詳如附表四)。

②又系爭社區本應通行計畫道路對外聯絡,但因計畫道路尚未

辦理徵收,本不應核發使用執照,而建商即建住公司為取得使用執照遂提供非屬計畫道路之私人938 地號土地暫供通行,但並無任何無償供通行之記載,足見除938 地號土地外,系爭社區並無適宜之對外聯絡道路,且被告係由拍賣取得非個人任意行為所生,故系爭社區應依民法第787 條第2 項規定給付被告前揭通行土地償金,並與原告請求之管理費用相互抵銷。另關於使用執照上之記載,經新北市政府說明表示使用執照採附條件註記,於計畫道路打通前暫供通行使用,僅係便民之權宜措施,至於建商即建住公司對於承購之社區住戶,雖負有供通行之義務責任,但僅係債權契約並不拘束被告,因建商即建住公司未將938 地號土地一併出售,住戶得以較便宜之價格承購,建商即建住公司亦得盡快銷售房屋取得資金,但被告均無享有此等利益,如今系爭社區卻要被告承受938 地號土地供無償通行之負擔,且由被告負擔全部地價稅,同時一方面卻要向被告收取無法正常使用B1建物之高額不合理之管理費用,豈非事理之平?③況938 地號土地及B1建物前經法院多次公告拍賣,系爭社區

亦應知之甚詳,理應向建商即建住公司提出異議或集資標購系爭社區無產權之土地及建物,使產權同歸系爭社區所有以徹底解決問題,但系爭社區卻置若罔聞導致數次流標,嗣被告籌措資金標買後,林口地區近年因捷運開通生活機能大幅提昇,導致房地價格大幅上漲,但系爭社區卻表示僅願意給付被告當初標買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價格向被告買受,完全無視被告每年需繳交3 萬3,000 元之地價稅,及房地價格上漲之情形,導致兩造仍無法達成共識,故就938 地號土地被告並無提供無償通行之義務,系爭社區自應給付被告上開通行土地償金。且縱938 地號土地在計畫道路完成前應先提供通行使用(假設語,被告否認之),然觀諸使用執照及會勘紀錄,其上亦無任何應無償供通行之記載,則依住戶規約第11條第2 項第2 款約定,系爭社區自應由管理費用給付住戶通行938 地號土地之使用償金予被告。

⒉使用土地償金部分:

被告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地下自95年4 月起即已埋有系爭社區之自來水輸送管線,致被告之所有權能受有負擔,且觀諸使用執照及會勘紀錄,亦無任何記載938 地號土地應供系爭社區無償埋設自來水輸送管線之義務,則依民法第786 條第

1 項規定,系爭社區自應支付被告自95年4 月起至107 年5月間共計104 萬5,708 元,及自107 年6 月起每月7,363 元之相當於租金之土地使用償金(計算式詳如附表四),且依住戶規約第11條第2 項第2 款約定,原告得由管理費用支付使用土地償金,並與原告請求之管理費用相互抵銷。

⒊原告雖辯稱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無實體上之權利能力,被

告不得對其主張抵銷云云,惟原告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但倘基於住戶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之執行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時,為迅速而簡易確定私權並實現私權,避免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有限司法資源之不必要耗費,亦得以管理委員會為對造而主張抵銷。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95年7 月9 日起應已決議通行被告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並均有提及是否同意被告提出之系爭方案,但結論均認為被告仍應繳納管理費用,亦即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為通行938 地號土地無需支付任何代價,可知系爭社區已決議住戶得無償通行被告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原告既係基於此項決議而執行職務且受有通行及使用土地償金之利益,被告自得於本件訴訟中對原告主張抵銷。

㈣又縱認兩造間並未就抵銷管理費用達成協議,或因原告無住

戶規約或決議通行938 地號土地,被告不得主張抵銷時(假設語),惟被告自95年4 月6 日取得所有權起均無法正常合理使用,被告既無得合理使用實際權狀坪數,原告自不得依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用。分述如下:

⒈依據住戶規約第14條第1 項約定,區分所有權人需依使用執

照所載用途為之,而觀諸80林使字第33號使用執照上所載,B1建物為「社區中心」及「採光井」,被告無法作為專有使用,且依B1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其主要用途為「社區中心」,在原告同意變更為「住家用」之前,被告無法作為私人空間使用,自無得作為私人空間使用之實際坪數,且因部分住戶不同意被告接用自來水管線、設置衛浴設備,故被告自95年4 月6 日取得所有權起均無法正常合理使用,而使用空間接用自來水為現代人類居住環境之最低民生需求,被告既無得合理使用實際權狀坪數,原告自無從依據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約定,請求被告按照使用實際權狀坪數給付管理費用。

⒉又B1建物內部除系爭社區置放一些老舊桌椅、社區汰換之水

塔及建商遺留之門板、雜物外,另系爭社區於年節時偶會借用做為社區聚餐活動,且亦將交通三角錐、水管、樓梯、磁磚等等社區經常用品堆置於B1建物內,顯見B1建物並非全由被告使用,則依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約定,被告並無得使用實際權狀坪數,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管理費用。⒊被告自95年3 月購入B1建物及938 地號土地以來,不斷釋出

善意提出各種協議方案希望與原告協商討論達成雙贏的局面,但均未能達成共識,被告遂於108 年3 月間就B1建物接用自來水管線部分,請求原告給與協助,惟原告均置之不理,嗣被告於108 年6 月11日提出以其所有938 地號土地維持永久通行,並維持埋設有系爭社區自來水輸送管線之狀態,被告將申請變更地目為「既成道路」,而原告同意協助被告向自來水公司申請接用自來水管輸送管線,被告並將依住戶規約按期繳納管理費用之方案,然仍未能達成共識,被告既均無法正常合理使用B1建物,又需負擔高額的管理費用,原告一再杯葛被告接用B1建物之自來水管線、設置衛浴設備,顯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認係屬權利濫用具不法性而無效,故原告依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約定,請求被告繳交全額之管理費用,應無理由。

⒋又依80林使字第33號使用執照上B1建物為「社區中心」及「

採光井」,且依B1建物登記謄本上用途為「社區中心」,登記坪數高於一般住家用之建物,使用上卻受有較多限制,管理費用自難照一般住家用之標準收取,惟系爭社區竟於98年12月1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刪除空屋可得繳交管理費用總額7 成之約定,並未考量B1建物是否得接用自來水管線、設置衛浴設備之最低民生需求使用而有區別,而此次會議決議之行使長期以觀,原告所得利益極少,被告所受損害甚大,足認系爭社區所為之該次決議,應屬權利濫用而無效,至少應以7 折計算管理費用,故原告依無效之會議決議請求被告繳交全額之管理費用,應無理由。

⒌被告對於其前手即建住公司是否確曾繳納管理費用乙事並不

知情,惟縱認建住公司確曾繳納管理費用,然建住公司為系爭社區房屋起造出售人,本有提供社區中心供住戶活動之義務,提升社區環境附加價值,吸引更多住戶購買,因建住公司保有所有權,且原規劃B1建物之活動中心為商店、幼稚園、托兒所、洗衣店等地下商場提供服務,再向住戶收取費用,始繳納管理費用,然此與被告連接用自來水管線、設置衛浴設備之最低民生需求都無法達成,完全無法使用B1建物之情形不同,自不得以建住公司曾繳納管理費用,即謂被告亦需繳納管理費用。甚且,B1建物實際得使用室內空間不足20

8 坪,倘以208 坪每坪50元計算每月管理費用,對被告實屬不公,倘認被告應繳納管理費用,被告亦請求比照建住公司與原告間之約定,以每坪30元再以8 折計算,亦即被告每月所繳納之管理費用應僅為4,992 元。

㈤另縱認被告應繳納管理費用,惟依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約

定,係以被告得使用之實際坪數計算管理費用,而被告就B1建物得使用之實際室內坪數,應僅有如附圖暫編地號568 ⑴所示之室內空間(面積110.5214坪)、暫編地號568 ⑶所示之室內空間(面積44.4312 坪),合計154.9526坪;其餘部分依80林使字第33號使用執照上所載均為「採光井」,系爭社區住戶得自由進出使用,而非係被告所得獨占使用,故應予扣除。準此,原告依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約定,得向被告收取之管理費用應僅以附圖暫編地號568 ⑴所示之室內空間(面積110.5214坪)、暫編地號568 ⑶所示之室內空間(面積44.4312 坪),合計154.9526坪,以每月每坪50元計算收取被告之管理費用,始為合理。

㈥承前,因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所制定之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付管理費用,其管理費用之收繳方式為繳費採每1 個月為1 期,則管理費用性質上為基於管理規約之法律關係,每月依序發生之定期給付債權,管理費用請求權自屬民法第126 條所謂1 年或不及1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性質,而有前開5 年時效期間之適用。被告係於95年

4 月6 日取得B1建物之所有權,原告則係於106 年11月1 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95年3 月起至106 年10月止之管理費用,其中95年3 月起至101 年10月止之管理費用,應已罹於5 年時效而無請求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01 年11月起算之管理費用,每月管理費用應為7,748 元。

㈦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自95年3 月起至108 年9 月止均未繳交B1建物

之管理費用,尚積欠其管理費用155 萬1,680 元及利息(詳如附表三所示欠繳月份、金額、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並經新北市政府同意備查,於86年12月13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通過住戶規約;復於97年12月20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遲延繳納管理費用住戶自第四個月起以月息4.5 %計算滯納金利息;又於98年12月13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刪除住戶規約第10條第2 項;再於101 年12月9 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住戶規約,將管理費未繳之滯納金更改為年息12%,而被告為B1建物之所有權人,其迄未繳交如附表三所示各期管理費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97年度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會議紀錄、98年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會議紀錄、101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司促卷第27頁、第34頁至第54頁、第5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社區住戶規約歷年備查資料查核屬實(見本院卷二第25頁至第97頁),堪信為真。則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住戶規約、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如附表三所示之管理費用,即屬有據。

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⑴被告所辯:系爭社區於103 年12月13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並未否決系爭方案即兩造間就通行費與管理費用相互減免,應認該次會議已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住戶之同意與被告達成協議云云,惟觀諸系爭社區103 年12月13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29 頁至第133 頁),其中討論事項、議題五邱先生(即被告)同意社區接汙水納管解決汙水排放問題之但書乙案,雖於決議時表決過半數同意,並請被告提出詳細計劃書和下屆委員討論細節,若不符合全體住戶權益,未經大部分住戶同意的情況下,A 棟住戶保留反對權利等語,惟並未表明被告於議題五有提出系爭方案,且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討論並表決,復依其議題五之說明內容,當時紀錄會議中全體住戶討論之內容,均未提及被告是否可由提供938 地號土地通行費與其應繳納之管理費用互相抵免乙事,甚而A 棟住戶於該案表示這案子9 年前便討論過當初被否決的原因是法拍後長期未繳管理費用等語,益徵議案五並無提及被告得以其所主張之通行費與所積欠之管理費用互相減免之情形,又被告所提出95年7 月9 日給管理委員會與系爭社區住戶之系爭提案、系爭社區95年度第1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單即及會議記錄(見本院卷一第117 頁至第127 頁、本院卷二第535 頁至第537 頁),至多僅得證明被告曾於95年間於第1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系爭提案,然仍無法證明系爭提案有經過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而生效力;而被告所提出通行費與管理費用相互減免之系爭方案、103 年12年13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後製作之計劃書(見本院卷一第134 頁至第135 頁),觀其內容僅為被告自行製作之文書,且原告已否認被告有提出系爭方案於

103 年12月13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通過,而103 年12月1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內容亦無關於系爭方案相關內容,如前所述,本院自無從以被告所提上開證據而遽為其有利之認定,又參以被告於該次會議會後所提出之計劃書,仍請求將通行費與管理費用相互減免等情,更可知兩造間於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並無達成系爭方案即將通行費用與管理費相互減免之合意。況系爭社區並未施作汙水納管工程,倘雙方確於103 年12月13日達成協議,衡情,原告應向被告提出請其配合施作汙水納管工程之義務,被告為免給付欠繳管理費用,亦應主動提出配合原告施作上開工程之意思表示,然兩造均無進行上述工程之意,亦證原告自始並未同意被告所提之系爭提案、系爭方案及任何議案。此外,被告就此部分抗辯又未能舉出確切之證據以明,僅一再以系爭社區事後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未否決系爭方案為辯解,自無足採。

⑵被告復辯稱:系爭社區住戶無償通行被告所有938 地號土地

迄今,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被告受有損害,被告自得請求系爭社區住戶給付自其拍賣取得938 地號土地時即95年4 月起至107 年5 月間共計104 萬5,708 元,及自107 年

6 月起每月7,363 元之土地通行償金(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四);又被告所有938 地號土地自95年4 月起即埋有系爭社區自來水輸送管線,致被告所有權能受有負擔,其自得依民法第78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系爭社區住戶給付自95年4 月起至107 年5 月間共計104 萬5,708 元,及自107 年6 月起每月7,363 元之土地使用償金(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四),並依住戶規約第11條第2 項第2 款約定,以上開土地通行償金、土地使用償金與原告主張之管理費用相互抵銷云云。經查:

①938 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菁埔段林口小段178-54地號土地,原

登記為建住公司,被告於95年4 月6 日以拍賣為原因登記為

938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且938 地號土地非屬計劃道路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亦非新北市政府指定建築線在案之現有巷道,該土地於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中,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新北市政府106 年

8 月16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061610375號函及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938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一第173 頁、第174 頁、第204 頁),應堪予認定。

②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

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依系爭社區79使林第130 號使用執照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會勘紀錄表內容所載(見本院卷一第203 頁、第20

5 頁),可知系爭社區使用執照業已明載938 地號土地,係起造人提供作為系爭社區於建築基地所鄰接之計劃道路未闢建前通行使用,俟將來周邊之計劃道路開闢完成後,始得廢棄做為另案建築基地使用,而○○○區○○○○道路迄今仍未開闢完成,則依上開使用執照加註事項,被告縱經法院拍賣取得938 地號土地,仍應維持系爭社區住戶通行使用;且衡諸常情,938 地號土地為系爭社區住戶於周邊計劃道路開闢完成前之唯一通行聯外道路之用地,倘起造人當時未與系爭社區承購戶約定上開無償使用938 地號土地通行至聯外道路之條件,一般人應無可能購買系爭社區之房地,是綜觀系爭社區79使林第130 號使用執照所載文義,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會勘紀錄表內容,並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建商於79年間起造時僅係約定承購人得通行使用938 地號土地,並未另有約定需支出使用償金或有何使用代價,則應認系爭社區住戶就938 地號土地依當時協議約定內容係無償有權使用無訛,足徵原告主張建商出賣系爭社區各戶之始,即與承購人約定

938 地號土地供系爭社區住戶無償通行使用為真,被告既係以拍賣方式取得前手建商即建住公司所有938 地號土地,即應繼受建商與系爭社區住戶原協議得以無償通行使用之內容。是被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通行938 地號土地償金,洵無足採。

③又按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

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民法第78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雖抗辯系爭社區應給付其使用938 地號土地埋設自來水管線之使用償金云云,然查,938 地號土地下方所埋設之自來水管線為系爭社區起造人即建商所為,係為供系爭社區住戶使用而向自來水廠申請埋設自來水管線,而建商為興建系爭社區予以出售而以其當時登記所有之938 地號土地下方埋設自來水管線作為系爭社區住戶供水使用。而建商於938 地號土地下方埋設自來水管線供系爭社區住戶使用,並未約定系爭社區住戶就自來水管線通過、使用938 地號土地應支付任何使用償金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衡諸常情,建商於其所有938地號土地下方埋設自來水管線,供系爭社區住戶無償使用之實質原因及目的,應與當時系爭社區之出售一併觀之,即建商所興建之系爭社區各戶有用水之需求,而系爭社區住戶購買房屋時所給付之買賣價金應已包括使用938 地號土地下方埋設自來水管線之權利,且938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亦負有容忍該自來水管線埋設土地下方而供水予住戶之義務。此外,卷內亦查無建商曾向系爭社區住戶請求支付使用938 地號土地償金等情,益證系爭社區住戶無償使用938 地號土地下方埋設自來水管線之權利於系爭社區完工出售時即已存在,無論日後938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或系爭社區住戶如何更迭,均應繼受此項權利義務關係。再查,民法第786 條係規定土地所有人因設置水管須通過他人之土地而言,亦即需用土地之人與水管通過之土地之所有權人自始為不同人之情形。蓋因若兩筆土地皆係同一人所有,即無本條所謂通過他人土地之可能。本件系爭社區坐落之土地及938 地號土地均係建商所有,且基於建造系爭社區以便出售為目的,當然不會有在系爭社區住戶與938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間另有支付使用償金之約定。況938 地號土地下方埋設自來水管線自始即係以供住戶使用為目的,屬於系爭社區供水所必須之一部分,且為建物完工出售時所必須,益證自始即無所謂使用償金之約定,且無於事後再給予所謂使用償金之必要。又938 地號土地雖經法院拍賣而由被告買受,因而登記被告名下,系爭社區住戶亦有係自最初承購戶受讓而來或係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惟無論其所有權如何變動,此項使用938 地號土地下方所埋設自來水管線之權利不因此受影響等情,已如前述,被告雖為938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然其所有權之範圍已受上開限制,不得再對系爭社區住戶主張使用土地償金。

④基此,被告對原告並無所稱之上開土地通行償金、土地使用

償金債權,是其以此為抵銷抗辯,顯屬無據,自非可採。⑶被告又辯稱:被告就B1建物得使用之實際室內坪數,僅有如

附圖暫編地號568 ⑴所示之室內空間(面積110.5214坪)、暫編地號568 ⑶所示之室內空間(面積44.4312 坪),合計

154.9526坪;其餘部分依照使用執照上所載均為「採光井」,系爭社區住戶得自由進出使用,而非係被告所得獨占使用,應予扣除。是原告依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約定,得向被告收取之管理費用應僅以附圖暫編地號568 ⑴所示之室內空間(面積110.5214坪)、暫編地號568 ⑶所示之室內空間(面積44.4312 坪),合計154.9526坪,且應比照被告前手建住公司與原告間之約定,以每坪30元再乘以8 折計算來收取被告之管理費用等情,查B1建物之總面積為689.22平方公尺,合208.489 坪(計算式:689.22×0.3025=208.489 ),所有權人為被告,主要用途為社區中心,性質為專有部分,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B1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 年12月3 日新北工寓字第1082220446號函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司促卷第31頁、本院卷二第99頁至第100 頁);復依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約定,系爭社區管理費以社區住戶使用實際權狀坪數(不含公設),每坪50元計算,此有住戶規約在卷可參(見本院司促卷第31頁至第53頁),是原告主張被告所有B1建物以208 坪計算,被告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為1 萬400 元(計算式:208.489 ×50=10,400元),應屬可採。被告所辯管理費用應以其實際使用B1建物之實際面積云云,惟查,B1建物位於建物之地下一層,面積為689.22平方公尺,除包含附圖暫編地號568 ⑴所示之室內空間(面積365.36平方公尺)、暫編地號568 ⑶所示之室內空間(面積146.88平方公尺)外,尚有附圖暫編地號56

8 ⑵所示之天井、暫編地號568 ⑷所示之通道、暫編地號56

8 ⑸所示之天井部分(面積分別33.85 平方公尺、100.50平方公尺、42.63 平方公尺)在內,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415 頁至第416 頁),有B1建物之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建物使用執照平面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司促卷第31頁、本院卷一第137 頁至第139 頁),且經本院會同兩造、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後,經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繪製附圖到院,有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附圖等件附卷為佐(見本院卷一第342 頁至第344 頁、第347 頁至第357 頁、第361 頁),又依本院函詢主管機關B1建物是否為區分所有物及性質後,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表示被告為B1建物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規定該建物性質為被告專有部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9頁至第100 頁),足徵B1建物屬區分所有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而為被告專有無誤。而參以B1建物之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建物使用執照平面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司促卷第31頁、本院卷一第137 頁至第139 頁),B1建物主要用途為社區中心,被告所有B1建物其中附圖暫編地號568 ⑵為天井(或採光井)、暫編地號568 ⑷為通道、暫編地號568 ⑸為天井(或採光井),依民法第765 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第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其專有部分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利,應受法令限制,同條例第15條第1 項規定,亦屬法令或法律另有規定,被告自應受上開建物登記、使用執照用途之限制,尚難因其受上開使用限制,即認上開專有部分屬於供公共使用而為共有。另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見本院司促卷第41頁),為充裕共有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原告繳交管理費用,管理費用以社區住戶之使用實際權狀坪數,每坪50元計算,核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法定分攤方式未有不同,並未將被告所有B1建物其中附圖暫編地號

568 ⑵之天井(或採光井)、暫編地號568 ⑷之通道、暫編地號568 ⑸之天井(或採光井)部分排除,則原告計算被告應繳管理費用,未將前揭天井、通道面積扣除,符合上開住戶規約之約定,亦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被告此部分抗辯,並無可採。至被告辯以:應依被告前手建住公司與原告間之約定,以每坪30元再乘以8 折計算被告之管理費用云云,查系爭社區已於98年12月13日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刪除住戶規約第10條第2 項關於經過管理委員會認可之空戶得繳交管理費用總額7 成規定,有系爭社區98年度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關於住戶規約之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司促卷第54頁),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管理費用如附表三編號1 至80所示95年3 月起至101 年10月之各期管理費用、附表三編號81所示101 年11月3 日前之管理費用,均已罹於5 年短期時效,被告已提出時效抗辯而得拒絕給付(詳如後述),是原告請求自101 年11月3 日起至108 年9 月間(即附表三編號81至163 )之管理費用仍應以住戶規約第1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每坪50元計算,實屬有據。另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告與被告前手建住公司就B1建物管理費用縱有8 折約定,惟此部分非屬住戶規約之約定內容,亦無相關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內容可參,被告自不得援引作為原告對其請求B1建物之管理費用之依據,被告上開辯解,均無可採。

⑷被告再辯稱:原告拒絕被告借閱社區自來水管線配置圖及接

用社區自來水管線之行為,致被告無法正常合理使用B1建物,顯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屬權利濫用,故其依住戶規約請求被告繳納全額管理費用,應無理由云云,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 條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48 條係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而茍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之內(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05 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為B1建物所有權人,自有遵守系爭社區住戶規約之責,其繳納管理費乃係基於區分所有權人間,本於規約約定之共同維持義務,自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關收取管理費用之標準,係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利益行使權利,難謂有何有失公允,或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被告為主要目的,自無違反民法第148 條可言。再者,被告所稱原告拒絕其借閱社區自來水管線配置圖及接用社區自來水管線,雖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 年3 月19日新北工寓字第1080427539號函文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0

7 頁),惟該函文內容係記載被告所有B1建物接水事宜請社區管理委員會協助,而未能證明原告有拒絕提出社區自來水管線配置圖與被告及拒絕被告接用社區自來水管線乙事,又證人蔡逸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106 年9 月24日左右委託伊至B1建物接用自來水管線,當時伊先屋頂復水,此已經在自來水公司辦理完成,後來因從屋頂放水下來,地下室即B1建物水流不出來,該大樓樓層很高,3 、4 樓間應該有減壓裝置,要看平面圖才能查悉,伊有請社區總幹事提出建物各層平面圖,但後來被告轉交給伊由總幹事給他的圖,伊看了後發現那是零星湊出來的圖,並沒有平面圖,所以沒有什麼用。又伊向被告建議不要從屋頂放水下來,直接從1 樓即自來水管埋設於道路上之管路銜接進B1建物,伊向自來水公司報備,他們說要挖地銜接,需要原告同意,因為該道路所有權屬於系爭社區住戶的,伊大約106 年9 月30日有跟社區總幹事聯繫接洽可否麻煩系爭社區開立同意書,他表示被告欠系爭社區100 多萬元管理費,伊就轉告被告伊無法處理,請兩造協調。伊沒有見過系爭社區主委郭同祐,有見過社區總幹事,但不知道名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8 頁至第18

0 頁),由其證述內容,至多僅得證明證人蔡逸楹於106 年

9 月間受被告委託處理B1建物接用自來水管線時,有為被告向當時系爭社區總幹事詢問是否得以取得系爭社區住戶開立挖地同意書,及請求提出大樓各層平面圖之情事;且依證人蔡逸楹前開所述,被告仍有取得總幹事提出之平面圖並轉交給證人蔡逸楹,縱該平面圖非證人蔡逸楹所認之自來水管線配置圖,被告或證人蔡逸楹既未向原告表明上情,難認原告有何拒絕被告借閱社區自來水管線配置圖之情事;再者,系爭社區總幹事未能代表原告或系爭社區全體住戶,被告並無提出其向原告或系爭社區全體住戶具體提出借閱社區自來水管線配置圖或請求出具挖地同意書,使其得以接用自來水管線之相關事證,僅以系爭社區總幹事提出不完整之平面圖或未處理挖地同意書等情,即抗辯原告有上開拒絕行為,並認有權利濫用情事,則非有據,不足憑採。

⑸被告另辯稱:系爭社區於98年12月1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刪除空屋可得繳交管理費用總額7 成之約定,致被告所受損害甚大,足認該次會議決議應屬權利濫用而無效,原告依無效之上開會議決議請求被告繳交全額管理費用,應無理由云云,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人的組織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 條第2 項規定,應適用民法第56條第1 項撤銷總會決議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在法院撤銷決議前,該決議仍屬合法有效,其對各住戶自有拘束力存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 分之2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 分之2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4 分之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 分之3 以上同意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定有明文。對於違反上開規定之法律效果,該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惟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要係為區分所有建物內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利害關係事項所召開,其決議性質上係多數區分所有權人平行意思表示趨於一致之合同行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之效力,與民法上社團法人為規範社員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召開之總會決議,性質上、利益上之狀態相類似,自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 條第

2 項之規定,適用民法第56條有關社團總會決議效力之規定。復按民法第56條明文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查系爭社區98年12月1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逐條表決通過刪除住戶規約第10條第2 項關於經過管理委員會認可之空戶得繳交管理費用總額7 成之規定,該次會議及修正後規約內容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在案,有系爭社區98年度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關於住戶規約之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司促卷第54頁),且經本院調取系爭社區住戶規約歷年備查資料查明無訛(見本院卷二第25頁至第97頁),揆諸前揭規定,系爭社區所決議之事項及修改住戶規約關於管理費用收取標準,自未違反上開法令規定,縱使被告主張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權利濫用之情形,然在未經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或認定無效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之前,該次決議並不因此而為無效。是被告既未舉證證明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之決議,業經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或認定無效,並經法院撤銷或認定無效在案,依上開說明,該決議仍屬合法有效。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屬無據。

㈡原告請求如附表三編號1 至163 所示各期管理費是否罹於時

效?⒈按1 年或不及1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為民法第126 條、第144 條第1 項所明定。又公寓大廈之住戶繳付管理費,係依據區分所有權人做成之決議或自治決議所訂定之管理規約,乃基於區分所有權人合致之意思表示所成立之契約關係,亦即,每位住戶對於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皆有要求繳付管理費之請求權,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則係來自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授權,代為收取;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管理費為按月或按季繳納,自屬於不及於1 年之定期給付請求權,而有民法第126 條規定之5 年時效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亦同此意見)。查被告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一,被告迄未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1 至163 所示管理費用,業如前述,又系爭社區之管理費用係每月收取,足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管理費用乃按月繳納,性質上屬不及1 年之定期性給付,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三所示管理費用之各期給付請求權即應適用5 年短期時效之規定。

⒉次查,被告於106 年11月2 日收到原告委託曾伊如律師於10

6 年11月1 日所發之台北敦南郵局1481號存證信函,參見存證信函及回執(見本院司促字卷第59頁至第63頁),此為兩造所不爭,按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

1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第130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於106 年11月1 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管理費用,被告於同年月2 日收受,而原告於106 年11月9 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之收文戳,本院司促卷第5 頁),原告請求給付後6 個月內即起訴,是從請求時起時效中斷。揆諸前述,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之管理費用因適用5 年短期時效,自請求之日106 年11月2 日回溯5 年為101 年11月3 日,是附表三編號1 至80所示95年

3 月起至101 年10月之各期管理費用、附表三編號81所示

101 年11月3 日前之管理費用,均已罹於5 年短期時效,被告提出時效抗辯而得拒絕給付,原告請求此部分管理費用,為無理由。至附表三編號81所示101 年11月管理費用,其中

101 年11月3 日起至101 年11月30日止之管理費用9,707 元(計算式:10,400元÷30日×28日=9,70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附表三編號82至163 所示101 年12月起至108 年

9 月之各期管理費用尚未罹於時效,被告自有給付義務,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前揭管理費用部分,洵屬有據。

㈢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 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又系爭社區97年度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以會議通過關於系爭社區住戶管理費用(公共基金)收繳含催繳增修條文,條文內容即⒈每月月初服務中心總幹事應按當月應繳費住戶名單開具繳費通知書,交由住戶實際簽收。⒉收到繳費通知單,逾當月份未繳者,總幹事應於第二個月月初開立催繳通知書照會該住戶於月底繳清,若仍逾催繳期限則由服務中心得於第三個月5 日前將欠繳住戶名單公告於公佈欄內,並應會同監察委員赴該址查明拒繳原由,提報管委會研討是否逕行採取法律訴訟行為。⒊為顧及全體住戶繳交管理費公平性特訂定延遲繳納管理費之住戶,當以第四個月起以日息千分之1.5 月息4.5 %計算滯納金利息等語,復以101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以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住戶規約條文,內容即管理費用未繳納之滯納金利率更改為年息12%等語,有系爭社區97年度、101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會議紀錄各

1 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司促卷第48頁至第51頁、第56頁)。查被告對其未繳如附表三所示管理費用及利率、起算日之事實既不爭執,則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求被告給付86萬2,507 元(計算式:附表三編號81其中101 年11月3 日起至101 年11月30日止管理費用9,707 元+附表三編號82至163 所示管理費用共計852,800 元=862,507 元),及如附表三編號81至163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三編號81至163 所示利率即年息12%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求被告給付86萬2,507 元,及其中9,70

7 元,自附表三編號81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三編號81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85萬2,800 元,自附表三編號81至163 所示各期金額自各期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三編號81至163 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元佑┌───────────────────────────┐│附表一 │├──┬─────┬────┬─────┬───────┤│編號│ 欠繳月份 │ 金額 │ 利率 │ 利息起算日 │├──┼─────┼────┼─────┼───────┤│ 1 │95年3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4月1日 │├──┼─────┼────┼─────┼───────┤│ 2 │95年4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5月1日 │├──┼─────┼────┼─────┼───────┤│ 3 │95年5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6月1日 │├──┼─────┼────┼─────┼───────┤│ 4 │95年6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7月1日 │├──┼─────┼────┼─────┼───────┤│ 5 │95年7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8月1日 │├──┼─────┼────┼─────┼───────┤│ 6 │95年8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9月1日 │├──┼─────┼────┼─────┼───────┤│ 7 │95年9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10月1日 │├──┼─────┼────┼─────┼───────┤│ 8 │95年10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11月1日 │├──┼─────┼────┼─────┼───────┤│ 9 │95年11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12月1日 │├──┼─────┼────┼─────┼───────┤│10 │95年12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1月1日 │├──┼─────┼────┼─────┼───────┤│11 │96年1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2月1日 │├──┼─────┼────┼─────┼───────┤│12 │96年2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3月1日 │├──┼─────┼────┼─────┼───────┤│13 │96年3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4月1日 │├──┼─────┼────┼─────┼───────┤│14 │96年4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5月1日 │├──┼─────┼────┼─────┼───────┤│15 │96年5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6月1日 │├──┼─────┼────┼─────┼───────┤│16 │96年6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7月1日 │├──┼─────┼────┼─────┼───────┤│17 │96年7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8月1日 │├──┼─────┼────┼─────┼───────┤│18 │96年8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9月1日 │├──┼─────┼────┼─────┼───────┤│19 │96年9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10月1日 │├──┼─────┼────┼─────┼───────┤│20 │96年10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11月1日 │├──┼─────┼────┼─────┼───────┤│21 │96年11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12月1日 │├──┼─────┼────┼─────┼───────┤│22 │96年12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1月1日 │├──┼─────┼────┼─────┼───────┤│23 │97年1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2月1日 │├──┼─────┼────┼─────┼───────┤│24 │97年2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3月1日 │├──┼─────┼────┼─────┼───────┤│25 │97年3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4月1日 │├──┼─────┼────┼─────┼───────┤│26 │97年4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5月1日 │├──┼─────┼────┼─────┼───────┤│27 │97年5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6月1日 │├──┼─────┼────┼─────┼───────┤│28 │97年6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7月1日 │├──┼─────┼────┼─────┼───────┤│29 │97年7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8月1日 │├──┼─────┼────┼─────┼───────┤│30 │97年8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9月1日 │├──┼─────┼────┼─────┼───────┤│31 │97年9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10月1日 │├──┼─────┼────┼─────┼───────┤│32 │97年10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11月1日 │├──┼─────┼────┼─────┼───────┤│33 │97年11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12月1日 │├──┼─────┼────┼─────┼───────┤│34 │97年12月 │7,280 元│年息5% │98年1月1日 │├──┼─────┼────┼─────┼───────┤│35 │98年1月 │7,280 元│月息4.5 %│98年4月1日 │├──┼─────┼────┼─────┼───────┤│36 │98年2月 │7,280 元│月息4.5 %│98年5月1日 │├──┼─────┼────┼─────┼───────┤│37 │98年3月 │7,280 元│月息4.5 %│98年6月1日 │├──┼─────┼────┼─────┼───────┤│38 │98年4月 │7,280 元│月息4.5 %│98年7月1日 │├──┼─────┼────┼─────┼───────┤│39 │98年5月 │7,280 元│月息4.5 %│98年8月1日 │├──┼─────┼────┼─────┼───────┤│40 │98年6月 │7,280 元│月息4.5 %│98年9月1日 │├──┼─────┼────┼─────┼───────┤│41 │98年7月 │7,280 元│月息4.5 %│98年10月1日 │├──┼─────┼────┼─────┼───────┤│42 │98年8月 │7,280 元│月息4.5 %│98年11月1日 │├──┼─────┼────┼─────┼───────┤│43 │98年9月 │7,280 元│月息4.5 %│98年12月1日 │├──┼─────┼────┼─────┼───────┤│44 │98年10月 │7,280 元│月息4.5 %│99年1月1日 │├──┼─────┼────┼─────┼───────┤│45 │98年11月 │7,280 元│月息4.5 %│99年2月1日 │├──┼─────┼────┼─────┼───────┤│46 │98年12月 │7,280 元│月息4.5 %│99年3月1日 │├──┼─────┼────┼─────┼───────┤│47 │99年1月 │10,400元│月息4.5 %│99年4月1日 │├──┼─────┼────┼─────┼───────┤│48 │99年2月 │10,400元│月息4.5 %│99年5月1日 │├──┼─────┼────┼─────┼───────┤│49 │99年3月 │10,400元│月息4.5 %│99年6月1日 │├──┼─────┼────┼─────┼───────┤│50 │99年4月 │10,400元│月息4.5 %│99年7月1日 │├──┼─────┼────┼─────┼───────┤│51 │99年5月 │10,400元│月息4.5 %│99年8月1日 │├──┼─────┼────┼─────┼───────┤│52 │99年6月 │10,400元│月息4.5 %│99年9月1日 │├──┼─────┼────┼─────┼───────┤│53 │99年7月 │10,400元│月息4.5 %│99年10月1日 │├──┼─────┼────┼─────┼───────┤│54 │99年8月 │10,400元│月息4.5 %│99年11月1日 │├──┼─────┼────┼─────┼───────┤│55 │99年9月 │10,400元│月息4.5 %│99年12月1日 │├──┼─────┼────┼─────┼───────┤│56 │99年10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1月1日 │├──┼─────┼────┼─────┼───────┤│57 │99年11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2月1日 │├──┼─────┼────┼─────┼───────┤│58 │99年12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3月1日 │├──┼─────┼────┼─────┼───────┤│59 │100年1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4月1日 │├──┼─────┼────┼─────┼───────┤│60 │100年2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5月1日 │├──┼─────┼────┼─────┼───────┤│61 │100年3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6月1日 │├──┼─────┼────┼─────┼───────┤│62 │100年4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7月1日 │├──┼─────┼────┼─────┼───────┤│63 │100年5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8月1日 │├──┼─────┼────┼─────┼───────┤│64 │100年6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9月1日 │├──┼─────┼────┼─────┼───────┤│65 │100年7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10月1日 │├──┼─────┼────┼─────┼───────┤│66 │100年8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11月1日 │├──┼─────┼────┼─────┼───────┤│67 │100年9月 │10,400元│月息4.5 %│100年12月1日 │├──┼─────┼────┼─────┼───────┤│68 │100年10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1月1日 │├──┼─────┼────┼─────┼───────┤│69 │100年11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2月1日 │├──┼─────┼────┼─────┼───────┤│70 │100年12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3月1日 │├──┼─────┼────┼─────┼───────┤│71 │101年1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4月1日 │├──┼─────┼────┼─────┼───────┤│72 │101年2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5月1日 │├──┼─────┼────┼─────┼───────┤│73 │101年3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6月1日 │├──┼─────┼────┼─────┼───────┤│74 │101年4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7月1日 │├──┼─────┼────┼─────┼───────┤│75 │101年5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8月1日 │├──┼─────┼────┼─────┼───────┤│76 │101年6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9月1日 │├──┼─────┼────┼─────┼───────┤│77 │101年7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10月1日 │├──┼─────┼────┼─────┼───────┤│78 │101年8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11月1日 │├──┼─────┼────┼─────┼───────┤│79 │101年9月 │10,400元│月息4.5 %│101年12月1日 │├──┼─────┼────┼─────┼───────┤│80 │101年10月 │10,400元│月息4.5 %│102年1月1日 │├──┼─────┼────┼─────┼───────┤│81 │101年11月 │10,400元│月息4.5 %│102年2月1日 │├──┼─────┼────┼─────┼───────┤│82 │101年12月 │10,400元│月息4.5 %│102年3月1日 │├──┼─────┼────┼─────┼───────┤│83 │102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4月1日 │├──┼─────┼────┼─────┼───────┤│84 │102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5月1日 │├──┼─────┼────┼─────┼───────┤│85 │102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6月1日 │├──┼─────┼────┼─────┼───────┤│86 │102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7月1日 │├──┼─────┼────┼─────┼───────┤│87 │102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8月1日 │├──┼─────┼────┼─────┼───────┤│88 │102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9月1日 │├──┼─────┼────┼─────┼───────┤│89 │102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10月1日 │├──┼─────┼────┼─────┼───────┤│90 │102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11月1日 │├──┼─────┼────┼─────┼───────┤│91 │102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12月1日 │├──┼─────┼────┼─────┼───────┤│92 │102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1月1日 │├──┼─────┼────┼─────┼───────┤│93 │102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2月1日 │├──┼─────┼────┼─────┼───────┤│94 │102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3月1日 │├──┼─────┼────┼─────┼───────┤│95 │103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4月1日 │├──┼─────┼────┼─────┼───────┤│96 │103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5月1日 │├──┼─────┼────┼─────┼───────┤│97 │103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6月1日 │├──┼─────┼────┼─────┼───────┤│98 │103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7月1日 │├──┼─────┼────┼─────┼───────┤│99 │103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8月1日 │├──┼─────┼────┼─────┼───────┤│100 │103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9月1日 │├──┼─────┼────┼─────┼───────┤│101 │103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10月1日 │├──┼─────┼────┼─────┼───────┤│102 │103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11月1日 │├──┼─────┼────┼─────┼───────┤│103 │103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12月1日 │├──┼─────┼────┼─────┼───────┤│104 │103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1月1日 │├──┼─────┼────┼─────┼───────┤│105 │103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2月1日 │├──┼─────┼────┼─────┼───────┤│106 │103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3月1日 │├──┼─────┼────┼─────┼───────┤│107 │104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4月1日 │├──┼─────┼────┼─────┼───────┤│108 │104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5月1日 │├──┼─────┼────┼─────┼───────┤│109 │104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6月1日 │├──┼─────┼────┼─────┼───────┤│110 │104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7月1日 │├──┼─────┼────┼─────┼───────┤│111 │104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8月1日 │├──┼─────┼────┼─────┼───────┤│112 │104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9月1日 │├──┼─────┼────┼─────┼───────┤│113 │104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10月1日 │├──┼─────┼────┼─────┼───────┤│114 │104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11月1日 │├──┼─────┼────┼─────┼───────┤│115 │104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12月1日 │├──┼─────┼────┼─────┼───────┤│116 │104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1月1日 │├──┼─────┼────┼─────┼───────┤│117 │104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2月1日 │├──┼─────┼────┼─────┼───────┤│118 │104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3月1日 │├──┼─────┼────┼─────┼───────┤│119 │105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4月1日 │├──┼─────┼────┼─────┼───────┤│120 │105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5月1日 │├──┼─────┼────┼─────┼───────┤│121 │105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6月1日 │├──┼─────┼────┼─────┼───────┤│122 │105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7月1日 │├──┼─────┼────┼─────┼───────┤│123 │105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8月1日 │├──┼─────┼────┼─────┼───────┤│124 │105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9月1日 │├──┼─────┼────┼─────┼───────┤│125 │105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10月1日 │├──┼─────┼────┼─────┼───────┤│126 │105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11月1日 │├──┼─────┼────┼─────┼───────┤│127 │105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12月1日 │├──┼─────┼────┼─────┼───────┤│128 │105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1月1日 │├──┼─────┼────┼─────┼───────┤│129 │105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2月1日 │├──┼─────┼────┼─────┼───────┤│130 │105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3月1日 │├──┼─────┼────┼─────┼───────┤│131 │106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4月1日 │├──┼─────┼────┼─────┼───────┤│132 │106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5月1日 │├──┼─────┼────┼─────┼───────┤│133 │106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6月1日 │├──┼─────┼────┼─────┼───────┤│134 │106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7月1日 │├──┼─────┼────┼─────┼───────┤│135 │106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8月1日 │├──┼─────┼────┼─────┼───────┤│136 │106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9月1日 │├──┼─────┼────┼─────┼───────┤│137 │106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10月1日 │├──┼─────┼────┼─────┼───────┤│138 │106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11月1日 │├──┼─────┼────┼─────┼───────┤│139 │106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12月1日 │├──┼─────┼────┼─────┼───────┤│140 │106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7年1月1日 │└──┴─────┴────┴─────┴───────┘┌───────────────────────────┐│附表二 │├──┬─────┬────┬─────┬───────┤│編號│ 欠繳月份 │ 金額 │ 利率 │ 利息起算日 │├──┼─────┼────┼─────┼───────┤│ 1 │95年3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4月1日 │├──┼─────┼────┼─────┼───────┤│ 2 │95年4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5月1日 │├──┼─────┼────┼─────┼───────┤│ 3 │95年5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6月1日 │├──┼─────┼────┼─────┼───────┤│ 4 │95年6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7月1日 │├──┼─────┼────┼─────┼───────┤│ 5 │95年7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8月1日 │├──┼─────┼────┼─────┼───────┤│ 6 │95年8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9月1日 │├──┼─────┼────┼─────┼───────┤│ 7 │95年9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10月1日 │├──┼─────┼────┼─────┼───────┤│ 8 │95年10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11月1日 │├──┼─────┼────┼─────┼───────┤│ 9 │95年11月 │7,280 元│年息5% │95年12月1日 │├──┼─────┼────┼─────┼───────┤│10 │95年12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1月1日 │├──┼─────┼────┼─────┼───────┤│11 │96年1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2月1日 │├──┼─────┼────┼─────┼───────┤│12 │96年2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3月1日 │├──┼─────┼────┼─────┼───────┤│13 │96年3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4月1日 │├──┼─────┼────┼─────┼───────┤│14 │96年4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5月1日 │├──┼─────┼────┼─────┼───────┤│15 │96年5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6月1日 │├──┼─────┼────┼─────┼───────┤│16 │96年6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7月1日 │├──┼─────┼────┼─────┼───────┤│17 │96年7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8月1日 │├──┼─────┼────┼─────┼───────┤│18 │96年8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9月1日 │├──┼─────┼────┼─────┼───────┤│19 │96年9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10月1日 │├──┼─────┼────┼─────┼───────┤│20 │96年10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11月1日 │├──┼─────┼────┼─────┼───────┤│21 │96年11月 │7,280 元│年息5% │96年12月1日 │├──┼─────┼────┼─────┼───────┤│22 │96年12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1月1日 │├──┼─────┼────┼─────┼───────┤│23 │97年1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2月1日 │├──┼─────┼────┼─────┼───────┤│24 │97年2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3月1日 │├──┼─────┼────┼─────┼───────┤│25 │97年3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4月1日 │├──┼─────┼────┼─────┼───────┤│26 │97年4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5月1日 │├──┼─────┼────┼─────┼───────┤│27 │97年5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6月1日 │├──┼─────┼────┼─────┼───────┤│28 │97年6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7月1日 │├──┼─────┼────┼─────┼───────┤│29 │97年7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8月1日 │├──┼─────┼────┼─────┼───────┤│30 │97年8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9月1日 │├──┼─────┼────┼─────┼───────┤│31 │97年9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10月1日 │├──┼─────┼────┼─────┼───────┤│32 │97年10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11月1日 │├──┼─────┼────┼─────┼───────┤│33 │97年11月 │7,280 元│年息5% │97年12月1日 │├──┼─────┼────┼─────┼───────┤│34 │97年12月 │7,280 元│年息5% │98年1月1日 │├──┼─────┼────┼─────┼───────┤│35 │98年1月 │7,280 元│年息20% │98年4月1日 │├──┼─────┼────┼─────┼───────┤│36 │98年2月 │7,280 元│年息20% │98年5月1日 │├──┼─────┼────┼─────┼───────┤│37 │98年3月 │7,280 元│年息12% │98年6月1日 │├──┼─────┼────┼─────┼───────┤│38 │98年4月 │7,280 元│年息12% │98年7月1日 │├──┼─────┼────┼─────┼───────┤│39 │98年5月 │7,280 元│年息12% │98年8月1日 │├──┼─────┼────┼─────┼───────┤│40 │98年6月 │7,280 元│年息12% │98年9月1日 │├──┼─────┼────┼─────┼───────┤│41 │98年7月 │7,280 元│年息12% │98年10月1日 │├──┼─────┼────┼─────┼───────┤│42 │98年8月 │7,280 元│年息12% │98年11月1日 │├──┼─────┼────┼─────┼───────┤│43 │98年9月 │7,280 元│年息12% │98年12月1日 │├──┼─────┼────┼─────┼───────┤│44 │98年10月 │7,280 元│年息12% │99年1月1日 │├──┼─────┼────┼─────┼───────┤│45 │98年11月 │7,280 元│年息12% │99年2月1日 │├──┼─────┼────┼─────┼───────┤│46 │98年12月 │7,280 元│年息12% │99年3月1日 │├──┼─────┼────┼─────┼───────┤│47 │99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99年4月1日 │├──┼─────┼────┼─────┼───────┤│48 │99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99年5月1日 │├──┼─────┼────┼─────┼───────┤│49 │99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99年6月1日 │├──┼─────┼────┼─────┼───────┤│50 │99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99年7月1日 │├──┼─────┼────┼─────┼───────┤│51 │99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99年8月1日 │├──┼─────┼────┼─────┼───────┤│52 │99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99年9月1日 │├──┼─────┼────┼─────┼───────┤│53 │99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99年10月1日 │├──┼─────┼────┼─────┼───────┤│54 │99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99年11月1日 │├──┼─────┼────┼─────┼───────┤│55 │99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99年12月1日 │├──┼─────┼────┼─────┼───────┤│56 │99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1月1日 │├──┼─────┼────┼─────┼───────┤│57 │99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2月1日 │├──┼─────┼────┼─────┼───────┤│58 │99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3月1日 │├──┼─────┼────┼─────┼───────┤│59 │100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4月1日 │├──┼─────┼────┼─────┼───────┤│60 │100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5月1日 │├──┼─────┼────┼─────┼───────┤│61 │100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6月1日 │├──┼─────┼────┼─────┼───────┤│62 │100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7月1日 │├──┼─────┼────┼─────┼───────┤│63 │100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8月1日 │├──┼─────┼────┼─────┼───────┤│64 │100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9月1日 │├──┼─────┼────┼─────┼───────┤│65 │100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10月1日 │├──┼─────┼────┼─────┼───────┤│66 │100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11月1日 │├──┼─────┼────┼─────┼───────┤│67 │100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0年12月1日 │├──┼─────┼────┼─────┼───────┤│68 │100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1月1日 │├──┼─────┼────┼─────┼───────┤│69 │100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2月1日 │├──┼─────┼────┼─────┼───────┤│70 │100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3月1日 │├──┼─────┼────┼─────┼───────┤│71 │101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4月1日 │├──┼─────┼────┼─────┼───────┤│72 │101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5月1日 │├──┼─────┼────┼─────┼───────┤│73 │101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6月1日 │├──┼─────┼────┼─────┼───────┤│74 │101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7月1日 │├──┼─────┼────┼─────┼───────┤│75 │101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8月1日 │├──┼─────┼────┼─────┼───────┤│76 │101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9月1日 │├──┼─────┼────┼─────┼───────┤│77 │101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10月1日 │├──┼─────┼────┼─────┼───────┤│78 │101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11月1日 │├──┼─────┼────┼─────┼───────┤│79 │101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1年12月1日 │├──┼─────┼────┼─────┼───────┤│80 │101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1月1日 │├──┼─────┼────┼─────┼───────┤│81 │101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2月1日 │├──┼─────┼────┼─────┼───────┤│82 │101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3月1日 │├──┼─────┼────┼─────┼───────┤│83 │102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4月1日 │├──┼─────┼────┼─────┼───────┤│84 │102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5月1日 │├──┼─────┼────┼─────┼───────┤│85 │102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6月1日 │├──┼─────┼────┼─────┼───────┤│86 │102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7月1日 │├──┼─────┼────┼─────┼───────┤│87 │102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8月1日 │├──┼─────┼────┼─────┼───────┤│88 │102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9月1日 │├──┼─────┼────┼─────┼───────┤│89 │102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10月1日 │├──┼─────┼────┼─────┼───────┤│90 │102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11月1日 │├──┼─────┼────┼─────┼───────┤│91 │102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2年12月1日 │├──┼─────┼────┼─────┼───────┤│92 │102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1月1日 │├──┼─────┼────┼─────┼───────┤│93 │102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2月1日 │├──┼─────┼────┼─────┼───────┤│94 │102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3月1日 │├──┼─────┼────┼─────┼───────┤│95 │103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4月1日 │├──┼─────┼────┼─────┼───────┤│96 │103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5月1日 │├──┼─────┼────┼─────┼───────┤│97 │103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6月1日 │├──┼─────┼────┼─────┼───────┤│98 │103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7月1日 │├──┼─────┼────┼─────┼───────┤│99 │103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8月1日 │├──┼─────┼────┼─────┼───────┤│100 │103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9月1日 │├──┼─────┼────┼─────┼───────┤│101 │103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10月1日 │├──┼─────┼────┼─────┼───────┤│102 │103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11月1日 │├──┼─────┼────┼─────┼───────┤│103 │103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3年12月1日 │├──┼─────┼────┼─────┼───────┤│104 │103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1月1日 │├──┼─────┼────┼─────┼───────┤│105 │103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2月1日 │├──┼─────┼────┼─────┼───────┤│106 │103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3月1日 │├──┼─────┼────┼─────┼───────┤│107 │104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4月1日 │├──┼─────┼────┼─────┼───────┤│108 │104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5月1日 │├──┼─────┼────┼─────┼───────┤│109 │104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6月1日 │├──┼─────┼────┼─────┼───────┤│110 │104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7月1日 │├──┼─────┼────┼─────┼───────┤│111 │104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8月1日 │├──┼─────┼────┼─────┼───────┤│112 │104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9月1日 │├──┼─────┼────┼─────┼───────┤│113 │104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10月1日 │├──┼─────┼────┼─────┼───────┤│114 │104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11月1日 │├──┼─────┼────┼─────┼───────┤│115 │104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4年12月1日 │├──┼─────┼────┼─────┼───────┤│116 │104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1月1日 │├──┼─────┼────┼─────┼───────┤│117 │104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2月1日 │├──┼─────┼────┼─────┼───────┤│118 │104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3月1日 │├──┼─────┼────┼─────┼───────┤│119 │105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4月1日 │├──┼─────┼────┼─────┼───────┤│120 │105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5月1日 │├──┼─────┼────┼─────┼───────┤│121 │105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6月1日 │├──┼─────┼────┼─────┼───────┤│122 │105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7月1日 │├──┼─────┼────┼─────┼───────┤│123 │105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8月1日 │├──┼─────┼────┼─────┼───────┤│124 │105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9月1日 │├──┼─────┼────┼─────┼───────┤│125 │105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10月1日 │├──┼─────┼────┼─────┼───────┤│126 │105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11月1日 │├──┼─────┼────┼─────┼───────┤│127 │105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5年12月1日 │├──┼─────┼────┼─────┼───────┤│128 │105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1月1日 │├──┼─────┼────┼─────┼───────┤│129 │105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2月1日 │├──┼─────┼────┼─────┼───────┤│130 │105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3月1日 │├──┼─────┼────┼─────┼───────┤│131 │106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4月1日 │├──┼─────┼────┼─────┼───────┤│132 │106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5月1日 │├──┼─────┼────┼─────┼───────┤│133 │106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6月1日 │├──┼─────┼────┼─────┼───────┤│134 │106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7月1日 │├──┼─────┼────┼─────┼───────┤│135 │106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8月1日 │├──┼─────┼────┼─────┼───────┤│136 │106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9月1日 │├──┼─────┼────┼─────┼───────┤│137 │106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10月1日 │├──┼─────┼────┼─────┼───────┤│138 │106年8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11月1日 │├──┼─────┼────┼─────┼───────┤│139 │106年9月 │10,400元│年息12% │106年12月1日 │├──┼─────┼────┼─────┼───────┤│140 │106年10月 │10,400元│年息12% │107年1月1日 │├──┼─────┼────┼─────┼───────┤│141 │106年11月 │10,400元│年息12% │107年2月1日 │├──┼─────┼────┼─────┼───────┤│142 │106年12月 │10,400元│年息12% │107年3月1日 │├──┼─────┼────┼─────┼───────┤│143 │107年1月 │10,400元│年息12% │107年4月1日 │├──┼─────┼────┼─────┼───────┤│144 │107年2月 │10,400元│年息12% │107年5月1日 │├──┼─────┼────┼─────┼───────┤│145 │107年3月 │10,400元│年息12% │107年6月1日 │├──┼─────┼────┼─────┼───────┤│146 │107年4月 │10,400元│年息12% │107年7月1日 │├──┼─────┼────┼─────┼───────┤│147 │107年5月 │10,400元│年息12% │107年8月1日 │├──┼─────┼────┼─────┼───────┤│148 │107年6月 │10,400元│年息12% │107年9月1日 │├──┼─────┼────┼─────┼───────┤│149 │107年7月 │10,400元│年息12% │107年10月1日 │└──┴─────┴────┴─────┴───────┘┌───────────────────────────────────────────────┐│附表三 │├──┬─────────┬────────┬──────────────┬──────────┤│編號│ 欠繳月份 │ 金額 │ 利率 │ 利息起算日 │├──┼─────────┼────────┼──────────────┼──────────┤│ 1 │95年3月 │7,280 元 │年息5% │95年4月1日 │├──┼─────────┼────────┼──────────────┼──────────┤│ 2 │95年4月 │7,280 元 │年息5% │95年5月1日 │├──┼─────────┼────────┼──────────────┼──────────┤│ 3 │95年5月 │7,280 元 │年息5% │95年6月1日 │├──┼─────────┼────────┼──────────────┼──────────┤│ 4 │95年6月 │7,280 元 │年息5% │95年7月1日 │├──┼─────────┼────────┼──────────────┼──────────┤│ 5 │95年7月 │7,280 元 │年息5% │95年8月1日 │├──┼─────────┼────────┼──────────────┼──────────┤│ 6 │95年8月 │7,280 元 │年息5% │95年9月1日 │├──┼─────────┼────────┼──────────────┼──────────┤│ 7 │95年9月 │7,280 元 │年息5% │95年10月1日 │├──┼─────────┼────────┼──────────────┼──────────┤│ 8 │95年10月 │7,280 元 │年息5% │95年11月1日 │├──┼─────────┼────────┼──────────────┼──────────┤│ 9 │95年11月 │7,280 元 │年息5% │95年12月1日 │├──┼─────────┼────────┼──────────────┼──────────┤│10 │95年12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1月1日 │├──┼─────────┼────────┼──────────────┼──────────┤│11 │96年1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2月1日 │├──┼─────────┼────────┼──────────────┼──────────┤│12 │96年2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3月1日 │├──┼─────────┼────────┼──────────────┼──────────┤│13 │96年3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4月1日 │├──┼─────────┼────────┼──────────────┼──────────┤│14 │96年4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5月1日 │├──┼─────────┼────────┼──────────────┼──────────┤│15 │96年5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6月1日 │├──┼─────────┼────────┼──────────────┼──────────┤│16 │96年6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7月1日 │├──┼─────────┼────────┼──────────────┼──────────┤│17 │96年7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8月1日 │├──┼─────────┼────────┼──────────────┼──────────┤│18 │96年8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9月1日 │├──┼─────────┼────────┼──────────────┼──────────┤│19 │96年9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10月1日 │├──┼─────────┼────────┼──────────────┼──────────┤│20 │96年10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11月1日 │├──┼─────────┼────────┼──────────────┼──────────┤│21 │96年11月 │7,280 元 │年息5% │96年12月1日 │├──┼─────────┼────────┼──────────────┼──────────┤│22 │96年12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1月1日 │├──┼─────────┼────────┼──────────────┼──────────┤│23 │97年1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2月1日 │├──┼─────────┼────────┼──────────────┼──────────┤│24 │97年2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3月1日 │├──┼─────────┼────────┼──────────────┼──────────┤│25 │97年3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4月1日 │├──┼─────────┼────────┼──────────────┼──────────┤│26 │97年4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5月1日 │├──┼─────────┼────────┼──────────────┼──────────┤│27 │97年5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6月1日 │├──┼─────────┼────────┼──────────────┼──────────┤│28 │97年6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7月1日 │├──┼─────────┼────────┼──────────────┼──────────┤│29 │97年7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8月1日 │├──┼─────────┼────────┼──────────────┼──────────┤│30 │97年8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9月1日 │├──┼─────────┼────────┼──────────────┼──────────┤│31 │97年9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10月1日 │├──┼─────────┼────────┼──────────────┼──────────┤│32 │97年10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11月1日 │├──┼─────────┼────────┼──────────────┼──────────┤│33 │97年11月 │7,280 元 │年息5% │97年12月1日 │├──┼─────────┼────────┼──────────────┼──────────┤│34 │97年12月 │7,280 元 │年息5% │98年1月1日 │├──┼─────────┼────────┼──────────────┼──────────┤│35 │98年1月 │7,280 元 │年息20% │98年4月1日 │├──┼─────────┼────────┼──────────────┼──────────┤│36 │98年2月 │7,280 元 │年息20% │98年5月1日 │├──┼─────────┼────────┼──────────────┼──────────┤│37 │98年3月 │7,280 元 │年息12% │98年6月1日 │├──┼─────────┼────────┼──────────────┼──────────┤│38 │98年4月 │7,280 元 │年息12% │98年7月1日 │├──┼─────────┼────────┼──────────────┼──────────┤│39 │98年5月 │7,280 元 │年息12% │98年8月1日 │├──┼─────────┼────────┼──────────────┼──────────┤│40 │98年6月 │7,280 元 │年息12% │98年9月1日 │├──┼─────────┼────────┼──────────────┼──────────┤│41 │98年7月 │7,280 元 │年息12% │98年10月1日 │├──┼─────────┼────────┼──────────────┼──────────┤│42 │98年8月 │7,280 元 │年息12% │98年11月1日 │├──┼─────────┼────────┼──────────────┼──────────┤│43 │98年9月 │7,280 元 │年息12% │98年12月1日 │├──┼─────────┼────────┼──────────────┼──────────┤│44 │98年10月 │7,280 元 │年息12% │99年1月1日 │├──┼─────────┼────────┼──────────────┼──────────┤│45 │98年11月 │7,280 元 │年息12% │99年2月1日 │├──┼─────────┼────────┼──────────────┼──────────┤│46 │98年12月 │7,280 元 │年息12% │99年3月1日 │├──┼─────────┼────────┼──────────────┼──────────┤│47 │99年1月 │10,400元 │年息12% │99年4月1日 │├──┼─────────┼────────┼──────────────┼──────────┤│48 │99年2月 │10,400元 │年息12% │99年5月1日 │├──┼─────────┼────────┼──────────────┼──────────┤│49 │99年3月 │10,400元 │年息12% │99年6月1日 │├──┼─────────┼────────┼──────────────┼──────────┤│50 │99年4月 │10,400元 │年息12% │99年7月1日 │├──┼─────────┼────────┼──────────────┼──────────┤│51 │99年5月 │10,400元 │年息12% │99年8月1日 │├──┼─────────┼────────┼──────────────┼──────────┤│52 │99年6月 │10,400元 │年息12% │99年9月1日 │├──┼─────────┼────────┼──────────────┼──────────┤│53 │99年7月 │10,400元 │年息12% │99年10月1日 │├──┼─────────┼────────┼──────────────┼──────────┤│54 │99年8月 │10,400元 │年息12% │99年11月1日 │├──┼─────────┼────────┼──────────────┼──────────┤│55 │99年9月 │10,400元 │年息12% │99年12月1日 │├──┼─────────┼────────┼──────────────┼──────────┤│56 │99年10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1月1日 │├──┼─────────┼────────┼──────────────┼──────────┤│57 │99年1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2月1日 │├──┼─────────┼────────┼──────────────┼──────────┤│58 │99年1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3月1日 │├──┼─────────┼────────┼──────────────┼──────────┤│59 │100年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4月1日 │├──┼─────────┼────────┼──────────────┼──────────┤│60 │100年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5月1日 │├──┼─────────┼────────┼──────────────┼──────────┤│61 │100年3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6月1日 │├──┼─────────┼────────┼──────────────┼──────────┤│62 │100年4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7月1日 │├──┼─────────┼────────┼──────────────┼──────────┤│63 │100年5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8月1日 │├──┼─────────┼────────┼──────────────┼──────────┤│64 │100年6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9月1日 │├──┼─────────┼────────┼──────────────┼──────────┤│65 │100年7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10月1日 │├──┼─────────┼────────┼──────────────┼──────────┤│66 │100年8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11月1日 │├──┼─────────┼────────┼──────────────┼──────────┤│67 │100年9月 │10,400元 │年息12% │100年12月1日 │├──┼─────────┼────────┼──────────────┼──────────┤│68 │100年10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1月1日 │├──┼─────────┼────────┼──────────────┼──────────┤│69 │100年1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2月1日 │├──┼─────────┼────────┼──────────────┼──────────┤│70 │100年1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3月1日 │├──┼─────────┼────────┼──────────────┼──────────┤│71 │101年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4月1日 │├──┼─────────┼────────┼──────────────┼──────────┤│72 │101年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5月1日 │├──┼─────────┼────────┼──────────────┼──────────┤│73 │101年3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6月1日 │├──┼─────────┼────────┼──────────────┼──────────┤│74 │101年4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7月1日 │├──┼─────────┼────────┼──────────────┼──────────┤│75 │101年5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8月1日 │├──┼─────────┼────────┼──────────────┼──────────┤│76 │101年6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9月1日 │├──┼─────────┼────────┼──────────────┼──────────┤│77 │101年7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10月1日 │├──┼─────────┼────────┼──────────────┼──────────┤│78 │101年8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11月1日 │├──┼─────────┼────────┼──────────────┼──────────┤│79 │101年9月 │10,400元 │年息12% │101年12月1日 │├──┼─────────┼────────┼──────────────┼──────────┤│80 │101年10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1月1日 │├──┼─────────┼────────┼──────────────┼──────────┤│81 │101年1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2月1日 │├──┼─────────┼────────┼──────────────┼──────────┤│82 │101年1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3月1日 │├──┼─────────┼────────┼──────────────┼──────────┤│83 │102年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4月1日 │├──┼─────────┼────────┼──────────────┼──────────┤│84 │102年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5月1日 │├──┼─────────┼────────┼──────────────┼──────────┤│85 │102年3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6月1日 │├──┼─────────┼────────┼──────────────┼──────────┤│86 │102年4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7月1日 │├──┼─────────┼────────┼──────────────┼──────────┤│87 │102年5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8月1日 │├──┼─────────┼────────┼──────────────┼──────────┤│88 │102年6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9月1日 │├──┼─────────┼────────┼──────────────┼──────────┤│89 │102年7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10月1日 │├──┼─────────┼────────┼──────────────┼──────────┤│90 │102年8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11月1日 │├──┼─────────┼────────┼──────────────┼──────────┤│91 │102年9月 │10,400元 │年息12% │102年12月1日 │├──┼─────────┼────────┼──────────────┼──────────┤│92 │102年10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1月1日 │├──┼─────────┼────────┼──────────────┼──────────┤│93 │102年1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2月1日 │├──┼─────────┼────────┼──────────────┼──────────┤│94 │102年1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3月1日 │├──┼─────────┼────────┼──────────────┼──────────┤│95 │103年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4月1日 │├──┼─────────┼────────┼──────────────┼──────────┤│96 │103年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5月1日 │├──┼─────────┼────────┼──────────────┼──────────┤│97 │103年3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6月1日 │├──┼─────────┼────────┼──────────────┼──────────┤│98 │103年4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7月1日 │├──┼─────────┼────────┼──────────────┼──────────┤│99 │103年5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8月1日 │├──┼─────────┼────────┼──────────────┼──────────┤│100 │103年6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9月1日 │├──┼─────────┼────────┼──────────────┼──────────┤│101 │103年7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10月1日 │├──┼─────────┼────────┼──────────────┼──────────┤│102 │103年8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11月1日 │├──┼─────────┼────────┼──────────────┼──────────┤│103 │103年9月 │10,400元 │年息12% │103年12月1日 │├──┼─────────┼────────┼──────────────┼──────────┤│104 │103年10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1月1日 │├──┼─────────┼────────┼──────────────┼──────────┤│105 │103年1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2月1日 │├──┼─────────┼────────┼──────────────┼──────────┤│106 │103年1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3月1日 │├──┼─────────┼────────┼──────────────┼──────────┤│107 │104年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4月1日 │├──┼─────────┼────────┼──────────────┼──────────┤│108 │104年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5月1日 │├──┼─────────┼────────┼──────────────┼──────────┤│109 │104年3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6月1日 │├──┼─────────┼────────┼──────────────┼──────────┤│110 │104年4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7月1日 │├──┼─────────┼────────┼──────────────┼──────────┤│111 │104年5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8月1日 │├──┼─────────┼────────┼──────────────┼──────────┤│112 │104年6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9月1日 │├──┼─────────┼────────┼──────────────┼──────────┤│113 │104年7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10月1日 │├──┼─────────┼────────┼──────────────┼──────────┤│114 │104年8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11月1日 │├──┼─────────┼────────┼──────────────┼──────────┤│115 │104年9月 │10,400元 │年息12% │104年12月1日 │├──┼─────────┼────────┼──────────────┼──────────┤│116 │104年10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1月1日 │├──┼─────────┼────────┼──────────────┼──────────┤│117 │104年1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2月1日 │├──┼─────────┼────────┼──────────────┼──────────┤│118 │104年1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3月1日 │├──┼─────────┼────────┼──────────────┼──────────┤│119 │105年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4月1日 │├──┼─────────┼────────┼──────────────┼──────────┤│120 │105年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5月1日 │├──┼─────────┼────────┼──────────────┼──────────┤│121 │105年3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6月1日 │├──┼─────────┼────────┼──────────────┼──────────┤│122 │105年4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7月1日 │├──┼─────────┼────────┼──────────────┼──────────┤│123 │105年5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8月1日 │├──┼─────────┼────────┼──────────────┼──────────┤│124 │105年6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9月1日 │├──┼─────────┼────────┼──────────────┼──────────┤│125 │105年7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10月1日 │├──┼─────────┼────────┼──────────────┼──────────┤│126 │105年8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11月1日 │├──┼─────────┼────────┼──────────────┼──────────┤│127 │105年9月 │10,400元 │年息12% │105年12月1日 │├──┼─────────┼────────┼──────────────┼──────────┤│128 │105年10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1月1日 │├──┼─────────┼────────┼──────────────┼──────────┤│129 │105年1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2月1日 │├──┼─────────┼────────┼──────────────┼──────────┤│130 │105年1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3月1日 │├──┼─────────┼────────┼──────────────┼──────────┤│131 │106年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4月1日 │├──┼─────────┼────────┼──────────────┼──────────┤│132 │106年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5月1日 │├──┼─────────┼────────┼──────────────┼──────────┤│133 │106年3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6月1日 │├──┼─────────┼────────┼──────────────┼──────────┤│134 │106年4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7月1日 │├──┼─────────┼────────┼──────────────┼──────────┤│135 │106年5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8月1日 │├──┼─────────┼────────┼──────────────┼──────────┤│136 │106年6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9月1日 │├──┼─────────┼────────┼──────────────┼──────────┤│137 │106年7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10月1日 │├──┼─────────┼────────┼──────────────┼──────────┤│138 │106年8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11月1日 │├──┼─────────┼────────┼──────────────┼──────────┤│139 │106年9月 │10,400元 │年息12% │106年12月1日 │├──┼─────────┼────────┼──────────────┼──────────┤│140 │106年10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1月1日 │├──┼─────────┼────────┼──────────────┼──────────┤│141 │106年1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2月1日 │├──┼─────────┼────────┼──────────────┼──────────┤│142 │106年1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3月1日 │├──┼─────────┼────────┼──────────────┼──────────┤│143 │107年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4月1日 │├──┼─────────┼────────┼──────────────┼──────────┤│144 │107年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5月1日 │├──┼─────────┼────────┼──────────────┼──────────┤│145 │107年3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6月1日 │├──┼─────────┼────────┼──────────────┼──────────┤│146 │107年4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7月1日 │├──┼─────────┼────────┼──────────────┼──────────┤│147 │107年5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8月1日 │├──┼─────────┼────────┼──────────────┼──────────┤│148 │107年6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9月1日 │├──┼─────────┼────────┼──────────────┼──────────┤│149 │107年7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10月1日 │├──┼─────────┼────────┼──────────────┼──────────┤│150 │107年8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11月1日 │├──┼─────────┼────────┼──────────────┼──────────┤│151 │107年9月 │10,400元 │年息12% │107年12月1日 │├──┼─────────┼────────┼──────────────┼──────────┤│152 │107年10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1月1日 │├──┼─────────┼────────┼──────────────┼──────────┤│153 │107年1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2月1日 │├──┼─────────┼────────┼──────────────┼──────────┤│154 │107年1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3月1日 │├──┼─────────┼────────┼──────────────┼──────────┤│155 │108年1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4月1日 │├──┼─────────┼────────┼──────────────┼──────────┤│156 │108年2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5月1日 │├──┼─────────┼────────┼──────────────┼──────────┤│157 │108年3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6月1日 │├──┼─────────┼────────┼──────────────┼──────────┤│158 │108年4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7月1日 │├──┼─────────┼────────┼──────────────┼──────────┤│159 │108年5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8月1日 │├──┼─────────┼────────┼──────────────┼──────────┤│160 │108年6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9月1日 │├──┼─────────┼────────┼──────────────┼──────────┤│161 │108年7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10月1日 │├──┼─────────┼────────┼──────────────┼──────────┤│162 │108年8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11月1日 │├──┼─────────┼────────┼──────────────┼──────────┤│163 │108年9月 │10,400元 │年息12% │108年12月1日 │└──┴─────────┴────────┴──────────────┴──────────┘┌───────────────────────────────────────────────┐│附表四 │├──────┬─────────┬─────────┬─────────┬──────────┤│ 使用期間 │ 公告地價 │ 申報地價 │每月使用938 地號土│每年使用938 地號土地││ (民國) │(元/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地之通行償金或使用│之通行償金或使用償金││ │ │ │償金(元/ 月) │(元/年) │├──────┼─────────┼─────────┼─────────┼──────────┤│95年4 月至95│8,500元 │6,800元 │6936.56元 │62,429.09元 ││年12月(9 個│ │(計算式:8500×0.│(計算式:6800×12│(計算式:6936.56 ×││月) │ │8 =6,800 ) │2.41×10%÷12=69│9 月=62429.09) ││ │ │ │36.56) │ │├──────┼─────────┼─────────┼─────────┼──────────┤│96年1 月至96│8,500元 │6,800元 │6936.56元 │83,238.8元 ││年12月 │ │ │ │(計算式:6936.56 ×││ │ │ │ │12月=83238.8) │├──────┼─────────┼─────────┼─────────┼──────────┤│97年1 月至97│8,500元 │6,800元 │6936.56元 │83,238.8元 ││年12月 │ │ │ │(計算式:6936.56 ×││ │ │ │ │12月=83238.8) │├──────┼─────────┼─────────┼─────────┼──────────┤│98年1 月至98│8,500元 │6,800元 │6936.56元 │83,238.8元 ││年12月 │ │ │ │(計算式:6936.56 ×││ │ │ │ │12月=83238.8) │├──────┼─────────┼─────────┼─────────┼──────────┤│99年1 月至99│8,900元 │7,120元 │7262.99元 │87,155.92元 ││年12月 │ │(計算式:8900×0.│(計算式:7120×12│(計算式:7262.99 ×││ │ │8 =7120 ) │2.41×10%÷12=72│12月=87155.92 ) ││ │ │ │62.99) │ │├──────┼─────────┼─────────┼─────────┼──────────┤│100 年1 月至│8,900元 │7,120元 │7262.99元 │87,155.92元 ││100年12月 │ │ │ │(計算式:7262.99 ×││ │ │ │ │12月=87155.92 ) │├──────┼─────────┼─────────┼─────────┼──────────┤│101 年1 月至│8,900元 │7,120元 │7262.99元 │87,155.92元 ││101年12月 │ │ │ │(計算式:7262.99 ×││ │ │ │ │12月=87155.92 ) │├──────┼─────────┼─────────┼─────────┼──────────┤│102 年1 月至│8,900元 │7,120元 │7262.99元 │87,155.92元 ││102年12月 │ │ │ │(計算式:7262.99 ×││ │ │ │ │12月=87155.92 ) │├──────┼─────────┼─────────┼─────────┼──────────┤│103 年1 月至│8,900元 │7,120元 │7262.99元 │87,155.92元 ││103年12月 │ │ │ │(計算式:7262.99 ×││ │ │ │ │12月=87155.92 ) │├──────┼─────────┼─────────┼─────────┼──────────┤│104 年1 月至│8,900元 │7,120元 │7262.99元 │87,155.92元 ││104年12月 │ │ │ │(計算式:7262.99 ×││ │ │ │ │12月=87155.92 ) │├──────┼─────────┼─────────┼─────────┼──────────┤│105 年1 月至│8,900元 │7,120元 │7262.99元 │87,155.92元 ││105年12月 │ │ │ │(計算式:7262.99 ×││ │ │ │ │12月=87155.92 ) │├──────┼─────────┼─────────┼─────────┼──────────┤│106 年1 月至│8,900元 │7,120元 │7262.99元 │87,155.92元 ││106年12月 │ │ │ │(計算式:7262.99 ×││ │ │ │ │12月=87155.92 ) │├──────┼─────────┼─────────┼─────────┼──────────┤│107年1月至10│8,900元 │7,120元 │7262.99元 │36,314.96元 ││7 年5 月(5 │ │ │ │(計算式:7262.99 ×││個月) │ │ │ │5月=36314.96 ) │├──────┼─────────┼─────────┼─────────┼──────────┤│合 計 │ │ │ │1,045,707.81元 │├──────┴─────────┴─────────┴─────────┴──────────┤│備註:原告應給付被告自95年4 月起至107 年5 月間使用938 地號土地之通行償金104 萬5,708 元、使用償││金104 萬5,708 元,合計209 萬1,416 元,以及自107 年6 月起每月各7,363 元之通行償金、使用償金,合││計每月應給付1萬4,726元。 │└───────────────────────────────────────────────┘

裁判案由:繳納管理費用
裁判日期: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