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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原 告 林美伶訴訟代理人 孫自安被 告 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謄明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 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影響者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如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自應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 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1926號裁定、103 年度台抗字第39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7 年1 月21日所召開之107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見本院卷第73頁),則依上說明,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1 定之,即為16

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