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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7號上 訴 人 蕭吉昌被 上訴人 紀羅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羅蘭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
裁判日期: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