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33,1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