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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3號原 告 江淑齡被 告 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俞忠良被 告 曾梁華

林冠宇林泓伶黃孟蘭陳玥臻李秀美林家榆被告林冠宇、黃孟蘭、陳玥臻、李秀美、林家榆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忠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以107年度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8-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