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2號原 告 謝馥徽訴訟代理人 洪振富被 告 榮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2號原 告 謝馥徽訴訟代理人 洪振富被 告 榮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