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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鄧正民被 告 翁邱碧綢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

9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