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調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劉仁慶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調解筆錄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調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劉仁慶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調解筆錄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