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調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江天誠
黃淑芬被 上訴 人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