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被 告 葉孟連
李雨純楊玉瑩陳麗雯楊秀珍汪麗紅許月燕徐瑞玲施玉潔向麗琴陳寶安吳怡臻陳麗玉呂佳禧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因合約涉訟者,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署之委任合約書可按(見本院卷第189-202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