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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原 告 蔡錫坤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蔡宜庭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被 告 郭永琳訴訟代理人 郭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三行關於「其餘壹佰貳拾貳萬陸佰參拾肆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其餘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參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