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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 郭永琳訴訟代理人 郭 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錫坤間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787,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828元。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