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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財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惠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振龍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人就原判決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超過新臺幣(下同)12,454,617元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原判決第二項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20,454,617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000,000元(計算式:20,454,617元-12,454,617元=8,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日期:2021-04-06